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9.27
【字 号】兰政发[2013]170号
【施行日期】2013.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爱国卫生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13】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9月23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7日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活动,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中,依法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竞得者的活动。
兰州事业单位报名入口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坚持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的原则,实行统一交易场所、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建设评标专家库、统一监管措施的运行机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和引导非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统一规范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设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统一管理和综合监督。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
平台。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措施,决定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综合办事机构,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配套制度和管理规定,监督监察制度执行情况;
  (二)协调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职责,对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监督管理活动全程实施再监督,纠正查处不正确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的行为;
  (三)监督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活动,对重大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及交易活动主要环节开展现场监督;
  (四)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重大分歧;
  (五)受理投诉举报,负责或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建设、水务、交通运输、工业信息、财政、国土资源、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职责,对相关交易项目实施有效管理:
  (一)研究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有关制度,依法履行交易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交易过程监督、履约实施监管、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等职责;
  (二)督促本行业主管项目统一进场交易,监督指导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派员驻场开展现场监督,根据需要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常驻办公室;
  (三)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和动态管理,监督评标专家抽取;
  (四)依法对本行业进场交易项目信息发布、交易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核,对交易过程相关资料及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五)制止、纠正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受理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考核评价项目单位、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评标专家、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方式。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管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进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为开展相关监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一)收集、储存、发布各类交易信息,见证交易过程,维护现场秩序;
  (二)安排交易活动的开标、评标时间、场地,为进场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三)对交易活动全程实施电子监控和录音录像,向相关部门提供实时现场监控音视频;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验,对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应当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五)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接收投诉举报并按照职责分工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七)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包括以下项目:1、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2、市政府本级各类集中采购项目供应商的选定。3、国有、集体产权转让。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采矿权的出让。5、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权、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冠名权、城市占道经营权的出让。6、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
部门罚没财产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7、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8、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9、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评估机构的选定。10、其它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交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