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2.07.01
【字 号】湘政办发〔2022〕36号
【施行日期】202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自考网自助服务系统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2〕3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日
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场所建设
  第三章  进驻事项管理
  第四章  窗口及人员管理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六章  基层便民服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构建标准统一、运行高效、上下联动、服务一体的政务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中心主要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企业和众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和政务公开的综合性场所,也包括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
便民服务站。
  第三条 各地应进一步完善线下办事服务体系,全面建成以政务服务中心为主体,以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和园区企业服务中心为延伸,以专项业务大厅、商圈和楼宇服务站、自助服务终端等为补充的政务服务实体平台体系。
  第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遵循依法行政、公开规范、管理科学、便民高效、廉洁自律的原则,为企业和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政务服务。
第二章  场所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应统一场所名称,悬挂统一标识。
  政务服务中心场所面积应按照“三集中三到位”改革要求,满足完善职责功能、配备硬件设施、建设无障碍环境、拓展自助服务、政务公开等需求。对不能满足功能需求的政务服务中心,应进行升级改造;不满足扩建、新建条件的,可探索多级共建共享运行模式。
  政务服务中心应合理布局功能区域,完善设施设备,合理设置等候区、母婴室等区域,不断增强政务服务的安全性、功能性、舒适性。
  政务服务中心和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应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体提供便利服务。
  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智能化建设,推行24小时自助服务,推动由单一办事大厅向集智慧办事、宣教互动、公益服务、“市民客厅”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政务综合体”转型升级。
  第六条 部门单设的政务服务窗口原则上应整合并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确不具备整合条件的要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按照统一要求提供规范化服务。
  第七条 根据本地区政务服务发展水平、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资源,协同推进实体政务服务中心与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强化线上统一办理平台和线下综合窗口互为支撑作用,通过业务整合、系统交互、信息共享、应用标准化和服务节点网络化,推动线上线下互通建设和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设施一体化连接。
第三章  进驻事项管理
  第八条 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和“三集中三到位”要求,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事项范围。
  推进水电气、电信、公证、法律援助等与企业和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
  第九条 对因涉及国家秘密、场地限制等因素不能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除涉密事项外,经批准不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实行清单管理,统一使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进行业务办理,实行信息共享,接受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统一监管。
  第十条 对进驻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各地根据国家、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梳理比对后形成政务服务中心事项目录清单,并建立健全目录清单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进驻部门要根据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提出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或实施清单申请,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的审核发布。
  第十一条 各地应根据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持续推动政务服务事项要素规范统一,不断完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应按统一要求编制办事指南。办事指南表述应使用通俗语言,提供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在政务服务中心醒目位置整齐摆放,便于众取阅。政务服务事项及其办事指南等应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并在线上提供免费下载渠道,实现线上办事指南和线下窗口业务流程一致、办理标准一致。
  第十二条 相关审批部门应按照统一格式对进驻事项编制审批手册,制定审查工作细则,逐项细化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审查人员应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依法履责,不得擅自增
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第十三条 进驻事项必须在政务服务中心实质运行,纳入“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统一运行和管理,严禁“明进暗不进”。进驻事项如有变化调整的,事项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对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开展全领域全过程全方位电子监察,强化“红黄牌”刚性约束,对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推动持续提升行政效能。加强留痕管理,办理过程应有记录、可追溯,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五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中介服务的规范管理,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公开服务指南,明确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等要素。
第四章  窗口及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合理设置综合办事、综合咨询、“一件事一次办”、帮办代办、“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办不成事”反映、惠企政策兑现和政务公开等窗口。
  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建设,按照无差别、分领域两种模式,实现综合窗口全覆盖。综合窗口应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逐步整合部门单设的办事窗口。
  专项业务大厅主管部门要将不同专业窗口整合为同标准、无差别的部门综合窗口。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综合考虑政务服务事项类型、办件量、办理时长、窗口负荷以及部门进驻人员数量等情况,合理配置窗口类别及数量、后台审批场所面积,保持窗口配置和业务受办理数量基本均衡,减少众窗口排队等候时间。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应设置名称牌、工作人员牌等服务标识,并做到标识清晰、醒目。
  第十九条 各进驻部门应选派业务水平高、服务意识强的窗口工作人员和后台审批工作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原则上进驻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两年,期间不再承担本部门其他工作。
  对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其编制、职级、待遇等由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服务规范、考核评优等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对暂未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
中考核的,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要对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人员年度考核等次提出建议,各进驻部门应为进驻人员设置一定比例的评优评先指标,并将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提出的考核建议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统一配备。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综合窗口办事员职业晋升和技能等级薪酬制度,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应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