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 号】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统一和规范全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服务工作,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经与省级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并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第1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30日
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伤保险登记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四节  建设项目参保管理
  第三章  工伤保险费征缴
  第一节  缴费工资申报
  第二节  费率核定
  第三节  缴费核定
  第四节  缴费与欠费
  第四章  工伤事故报告
  第五章  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第一节  服务协议管理
  第二节  工伤医疗管理
  第三节  工伤康复管理
  第四节  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和支付
  第一节  工伤登记
  第二节  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及支付
  第三节  一次性待遇审核及支付
  第四节  定期待遇审核及支付
  第五节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及支付
  第六节  先行支付审核
  第七节  其他费用的审核及支付
  第八节  工伤待遇调整和资格认证
  第七章  基金财务管理
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第一节  基金收入
  第二节  基金支出
  第三节  会计核算
  第四节  基金预算
  第五节  基金决算
  第八章  信息系统应用与维护
  第九章  稽核内控
  第十章  权益记录与服务
  第十一章  业务档案
  第十二章  省际区域合作协议互认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以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为支撑,加强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工伤保险经办应遵循依法合规、便民利民、优质高效、安全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创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线上服务实行一网通办,线下经办实行综合柜员制。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技术优势,拓展服务渠道,完善服务手段,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以及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受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开展工伤保险预防
业务的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经办业务包括: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事故报告,工伤保险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与支付,工伤其他费用审核与支付,稽核内控,基金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与管理,权益管理与服务,省际区域合作协议互认等。
  本规程所指用人单位,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本规程所指纸质资料,是指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近亲属)申报工伤保险业务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纸质材料。纸质资料能够通过系统内部数据协同或部门间数据共享获取的,无须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重复提供。
  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网站、、张贴经办须知等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公布办理工伤保险业务所需提供的表单、资料。
  第五条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分级经办。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统筹管理、组织指导、考核监督全省业务经办工作;制定全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制定全省社税数据共享交换标准规范;制定全省内控和稽核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参与制定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基金预算、调剂金、储备金和基金决算工作;规范、督导全省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全省集中统一建设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及社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负责全省工伤保险数据管理和应用分析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
  市(州)级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社保经办机构”)按本规程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管理、考核监督本地区经办工作;负责管理本地区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及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市级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基金财务、统计等报表;负责本地区浮动费率调整,参保单位和人员的数据管理和应用分析等工作。
  县(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本级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征缴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工作;负责编制、上报本级基金财务和统计等报表;负责本级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确认、权益记录;负责本级稽核内控、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负责受理本级有异议的浮动费率调整申请等工作。
  省本级、市(州)本级经办工伤保险业务按本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预算管理与省级调剂相结合的省级统筹模式,逐步过渡到统收统支省级统筹模式。
  第七条 全省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险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业务数据全省集中管理,实现与四川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信息系统的数据协同。
  第八条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实行“一窗受理、后台分办”的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业务分级经办管理。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经办环节设置相应的受理、初办、复核业务岗位,实行不相兼容分离岗位制度。
第二章  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建设工程项目参保管理等内容。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九条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
  (一)事业单位按以下原则办理参保登记。
  1.部分中央在川行业单位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或医保关系在省本级的事业单位在省本级办理参保登记;
  2.市级事业单位在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3.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在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其他中央在川和省级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在市、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试点地区机关及机关编外聘用人员参照执行。
  (二)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在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第十条 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要求,同步完成社会保险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市场监管部门的交换数据,生
成《四川省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表》(表2-2),按规定确认、存档。
  前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填写《四川省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表》(表2-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民政、司法、机构编制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二)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文、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三)煤矿企业以吨煤、建筑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缴费的,提供《采矿许可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目承包合同书》(对不需要通过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只提供《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