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专票来了!2021年1⽉21⽇起正式实施!
全国范围电⼦专票终于来了!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2021年1⽉21⽇起,全国范围电⼦发票已经可以开出普票和专票了!这也意味着,纸质发票即将退出历史舞台!但是以下事宜财务⼈务必注意!
电⼦发票新政重点⼀览:
1、⾃2020年12⽉21⽇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
的新办纳税⼈中实⾏专票电⼦化,受票⽅范围为全国;
2、⾃2021年1⽉21⽇起,全国范围内36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中实⾏专票电⼦化,受票⽅范围为全国;
3、电⼦发票取消之前的“发票专⽤章”,改为电⼦签名;
4、电⼦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会计凭证。
国家重磅通知!
电⼦专票全国范围开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中实⾏增值税专⽤发票电⼦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为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加⼤推⼴使⽤电⼦发票的⼒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前期宁波、⽯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设⽴登记的纳税⼈(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中实⾏增值税专⽤发票电⼦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0年12⽉21⽇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中实⾏专票电⼦化,受票⽅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开具增值税电⼦专⽤发票(以下简称“电⼦专票”)的受票⽅范围扩⾄全国。
⾃2021年1⽉21⽇起,在北京、⼭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龙江、福建、江西、⼭东、河南、湖北、湖南、⼴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肃、青海、宁夏、新疆、⼤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中实⾏专票电⼦化,受票⽅范围为全国。
实⾏专票电⼦化的新办纳税⼈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
⼆、电⼦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电⼦签名代替发票专⽤章,属于增值税专⽤发票,其法律效⼒、基本⽤途、基本使⽤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电⼦专票票样见附件。
三、电⼦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四、⾃各地专票电⼦化实⾏之⽇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普票”)、纸质专票、电⼦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发票和纸质⼆⼿车销售统⼀发票的新办纳税⼈,统⼀领取税务UKey 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提供免费的电⼦专票开具服务。
五、税务机关按照电⼦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核定增值税专⽤发票领⽤数量。电⼦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六、纳税⼈开具增值税专⽤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七、纳税⼈开具电⼦专票后,发⽣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
按照以下规定执⾏: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购买⽅已将电⼦专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专票信息。
购买⽅未将电⼦专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专票信息。
(⼆)税务机关通过⽹络接收纳税⼈上传的《信息表》,系统⾃动校验通过后,⽣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纳税⼈端系统中。
(三)销售⽅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专票应与《信息表》⼀⼀对应。
(四)购买⽅已将电⼦专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开具的红字电⼦专票后,与《信息表》⼀并作为记账凭证。
⼋、受票⽅取得电⼦专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途,登录地址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纳税⼈以电⼦发票(含电⼦专票和电⼦普票)报销⼊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会计凭证报销⼊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
⼗⼀、本公告⾃2020年12⽉21⽇起施⾏。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电⼦专⽤发票(票样)
电⼦发票新政具体如何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也回复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中实⾏增值税专⽤发票电⼦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加⼤推⼴使⽤电⼦发票的⼒度,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中实⾏增值税专⽤发票电⼦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在新办纳税⼈中实⾏增值税专⽤发票电⼦化的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2015年起分步推⾏了增值税电⼦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普票”)。电⼦普票推⾏后,因开具便捷、保管便利、查验及时、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的纳税⼈欢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发票推⼴应⽤的部署安排,税务总局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决定采⽤先在部分地区新设⽴登记的纳税⼈(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中实⾏增值税专⽤发票电⼦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化”),此后逐步扩⼤地区和纳税⼈范围的⼯作策略。⼀是先在新办纳税⼈中实⾏专票电⼦化,在完善系统、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下⼀步再考虑在其他纳税⼈中实⾏专票电⼦化。⼆是对于新办纳税⼈,从2020年9⽉1⽇起先逐步在宁波、⽯家庄和杭州开展专票电⼦化试点,在此基础上再分两步在全国实⾏:第⼀步,⾃2020年12⽉21⽇起,在天津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中实⾏专票电⼦化,受票⽅范围为全国;第⼆步,⾃2021年1⽉21⽇起,在北京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中实⾏专票电⼦化,受票⽅范围为全国。
⼆、前期已纳⼊试点的纳税⼈,开具电⼦专票的受票⽅范围有何变化?
根据《公告》和前期试点地区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宁波、⽯家庄、杭州等3个地区已纳⼊试点的纳税⼈,开具增值税电⼦专⽤发票(以下简称“电⼦专票”)的受票⽅范围,在2020年12⽉20⽇(含)前仅限于规定地区,⾃2020年12⽉21⽇起扩⾄全国。上述地区2020年12⽉21⽇起实⾏专票电⼦化的新办纳税⼈,开具电⼦专票的受票⽅范围为全国。
三、电⼦专票具备哪些优点?
电⼦专票属于增值税专⽤发票,其法律效⼒、基本⽤途、基本使⽤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与纸质专票相⽐,电⼦专票具有以下⼏⽅⾯优点:
⼀是发票样式更简洁。电⼦专票进⼀步简化发票票⾯样式,采⽤电⼦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章,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名称”,取消了原“销售⽅:(章)”栏次,使电⼦专票的开具更加简便。
⼆是领⽤⽅式更快捷。纳税⼈可以选择办税服务厅、电⼦税务局等渠道领⽤电⼦专票。通过⽹上申领⽅式领⽤电⼦专票,纳税⼈可以实现“即领即⽤”。
三是远程交付更便利。纳税⼈可以通过电⼦邮箱、⼆维码等⽅式交付电⼦专票,与纸质专票现场交付、邮寄交付等⽅式相⽐,发票交付的速度更快。
五是存储保管更经济。电⼦专票采⽤信息化存储⽅式,与纸质专票相⽐,⽆需专门场所存放,也可以⼤幅降低后续⼈⼯管理的成本。此外,纳税⼈还可以从税务部门提供的免费渠道重新下载电⼦专票,防范发票丢失和损毁风险。
六是社会效益更显著。电⼦专票交付快捷,有利于交易双⽅加快结算速度,缩短回款周期,提升资⾦
使⽤效率。同时,电⼦专票的推出,还有利于推动企业财务核算电⼦化的进⼀步普及,进⽽对整个经济社会的数字化建设产⽣积极影响。
四、电⼦专票为何采⽤电⼦签名代替原纸质发票上的发票专⽤章?
《中华⼈民共和国电⼦签名法》第⼗四条规定,可靠的电⼦签名与⼿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为更好适应发票电⼦化改⾰需要,电⼦专票采⽤电⼦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章,纳税⼈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发票版式⽂件阅读器,查阅电⼦专票并验证电⼦签名的有效性。
五、在新办纳税⼈中实⾏专票电⼦化,税务部门同步推出了哪些便利纳税⼈的举措?
税务部门紧紧围绕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改⾰和提升纳税⼈获得感,不断优化发票服务⽅式,以专票电⼦化为契机,创新推出了五条便利化举措:
⼀是开票设备免费领取。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电⼦普票、纸质专票、电⼦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发票(以下简称“纸质机动车发票”)和纸质⼆⼿车销售统⼀发票(以下简称“纸质⼆⼿车发票”)的新办纳税⼈,统⼀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免费发放税务UKey。
⼆是电⼦专票免费开具。税务部门依托增值税电⼦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提供免费的电⼦专票开具服务,纳税⼈通过该平台开具电⼦专票⽆需⽀付相关费⽤。
三是⾸票服务便捷享受。税务部门对⾸次开具、⾸次接收电⼦专票的纳税⼈实⾏“⾸票服务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式,帮助纳税⼈及时全⾯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要点。
四是发票状态及时告知。税务部门对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了优化升级,纳税⼈可以通过该平台及时掌握所取得的电⼦专票领⽤、开具、⽤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正常、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信息。这⼀举措有助于纳税⼈全⾯了解电⼦专票的全流程信息,减少购销双⽅信息不对称或滞后⽽产⽣的发票涉税风险,有效保障纳税⼈权益。
五是发票信息批量下载。纳税⼈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批量下载所取得的纸质普票、电⼦普票、纸质专票、电⼦专票、纸质机动车发票和纸质⼆⼿车发票等发票的明细信息。这既为纳税⼈实现报销⼊账归档电⼦化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发票基础数据,也有利于纳税⼈改进内部管理,防范电⼦发票重复报销⼊账风险。此外,发票电⼦信息的便捷获取和拓展应⽤,还将有助于纳税⼈更好地开展财务分析,强化资⾦和供应链管理,为企业提升经营决策⽔平提供帮助。
随着专票电⼦化⼯作的推进,税务部门还将推出更多创新服务举措,为纳税⼈提供更便捷、更⾼效、更舒⼼的办税体
随着专票电⼦化⼯作的推进,税务部门还将推出更多创新服务举措,为纳税⼈提供更便捷、更⾼效、更舒⼼的办税体验。
六、实⾏专票电⼦化的新办纳税⼈领取税务UKey后,可以开具哪些种类的发票?
实⾏专票电⼦化的新办纳税⼈领取税务UKey并核定对应票种后,可以开具纸质普票、电⼦普票、纸质专票、电⼦专票、纸质机动车发票和纸质⼆⼿车发票。
七、实⾏专票电⼦化的新办纳税⼈在核定电⼦专票时有什么具体要求?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税务机关为⾸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发票最⾼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最⾼领⽤数量不超过25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税收风险程度,⾃⾏确定新办纳税⼈⾸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电⼦专票和纸质专票同属增值税专⽤发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发票最⾼开票限额,同时适⽤于纳税⼈所领⽤的电⼦专票和纸质专票,两者保持⼀致。实⾏专票电⼦化的新办纳税⼈,可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发票每⽉最⾼领⽤数量内,根据⾃⾝需要分别确定电⼦专票和纸质专票的领⽤数量。
实⾏专票电⼦化的新办纳税⼈,在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专⽤发票最⾼开票限额和领⽤数量后,可以根据⽣产经营需要申请“增版增量”。
⼋、实⾏专票电⼦化的新办纳税⼈领取税务UKey后,是不是电⼦专票和纸质专票都可以开具?
实⾏专票电⼦化的新办纳税⼈领取税务UKey后,既可以开具电⼦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部分受票⽅因⾃⾝管理需要,可能仍需使⽤纸质专票,为保障受票⽅权益,其在索取纸质专票时,开票⽅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九、纳税⼈应当如何开具红字电⼦专票?
纳税⼈开具电⼦专票后,发⽣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专票。相较于红字纸质专票开具流程,纳税⼈在开具红字电⼦专票时,⽆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专票,具有简便易⾏好操作的优点。具体来说,开具红字电⼦专票的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第⼀步是购买⽅或销售⽅纳税⼈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根据购买⽅是否已将电⼦专票⽤于申报抵扣,开具《信息表》的⽅式分为两类。第⼀类是购买⽅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已将电⼦专票⽤于申报
抵扣,则由购买⽅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专票信息。第⼆类是销售⽅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未将电⼦专票⽤于申报抵扣,则由销售⽅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专票信息。
第⼆步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动校验。税务机关通过⽹络接收纳税⼈上传的《信息表》,系统⾃动校验通过后,⽣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纳税⼈端系统中。
第三步是销售⽅纳税⼈开具红字电⼦专票。销售⽅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已经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便可开具红字电⼦专票。红字电⼦专票应与《信息表》⼀⼀对应。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购买⽅已将电⼦专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因购买⽅开具《信息表》与销售⽅开具红字电⼦专票可能存在⼀定时间差,购买⽅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开具的红字电⼦专票后,与《信息表》⼀并作为记账凭证。
⼗、纳税⼈以电⼦发票报销⼊账归档的,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以电⼦发票(含电⼦专票和电⼦普票)报销⼊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会计凭证报销⼊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执⾏。
第⼀,纳税⼈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仅使⽤电⼦发票进⾏报销⼊账归档。
第⼆,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按照《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纳税⼈取得的电⼦发票,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三,纳税⼈如果需要以电⼦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发票。
⼗⼀、受票⽅丢失已开具的电⼦专票后应当如何处理?
受票⽅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期、开具⾦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重新索取原电⼦专票。
是的,电⼦专票的全国范围适⽤给企业带来的福利,但是以下两点会计⼈务必注意!⼀不⼩⼼做错,会背⼤锅!
没有发票章的电⼦发票,
到底能不能报销?
员⼯⼩王客户发来⼀张发票,⼩王拿着去报销,财务⼈员直接拒绝接收,发⽣了以下对话:
就是下边这张发票:
可能很多财务⼈,都认为上⾯这个财务说的对,发票嘛,不管真章还是要有的,没有章的发票算什么?
那么这张发票到底能不能报销⼊账?是真是假?
其实,国家早已明确!电⼦普通发票取消加盖发票专⽤章!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便利纳税⼈开具和使⽤增值税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纳税⼈通过增值税电⼦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
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电⼦签名代替发票专⽤章,其法律效⼒、基本⽤途、基本使⽤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纳税⼈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费增值税电⼦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发票、⼆⼿车销售统⼀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风险等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
四、纳税⼈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发票专⽤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五、本公告⾃发布之⽇起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和使⽤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