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关区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下关区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实施办法》(关委发[2007]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党章》、《居委会组织法》、《劳动合同法》为依据,以民政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和从严管理原则,加强社区工作者的选配与管理,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服务作风优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不断提高社区工作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社工(不含劳动保障协理员和低保协理员)。
第二章社工的选聘
第四条选聘社工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社工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众,恪守职业道德。
(二)掌握社区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熟悉众工作方式、方法,有一定的组织协调、文字工作能力和电脑操作技能,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0周岁。初次聘用人员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称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六条社工的聘用程序:
(一)各街道以每个社区配备5名社区工作者为满编,缺编情况下需要招聘社工的,先将缺编人数和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统一组织资格审查和面试。
(二)对面试合格人员,由相关街道组织体检。体检合格后,由区民政局社工招聘小组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填写《下关区招聘社区工作者审批表》。
第七条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社工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聘用期限为二年。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自用工之日起即与社工建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社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九条同一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与同一社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十条新招聘的社工实行二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经居民满意度测评、社区鉴定、街道考核、民政局社工招聘小组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反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工,劳动合同终止。
第三章社工职责
第十三条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三)协助区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
会保障、环境保护、老年服务、社区就业、民政事务等项工作。
(四)代表本社区全体居民的利益,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
(五)向街道办事处及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完成街道、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对工作中掌握的居民家庭情况和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不得向其他无关人员或组织泄露。
第四章社区工作者的待遇
第十五条新招聘的社工,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已
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再办理),时间从用工之日算起。
第十六条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工资)按本人的职务、学历、职称、工作年限不同,分若干个档次。最低生活补贴(工资)档次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同时根据下关区经济发展水平逐步调整。
第十七条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工资)、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除外)等经费由区财政按月核拨至各街道。
第五章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社区工作者享有教育、培训的权利。教育、培训坚持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逐步推行社区工作者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九条区和谐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和街道根据社区工作的任务要求,每年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工作者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积极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自学考试、在职函授及其他形式的学习教育。
第六章社区工作者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对社区工作者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由区民政局会同街道不定期进行,年度考核由街道工委、办事处负责。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工作者实施奖惩。
第二十二条考核以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个方面,具体按工作能力、协作精神、服务态度、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项目内容进行(具
体考核办法另制)。根据被考核人的综合得分,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奖惩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社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区和谐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优秀社区主任”和“优秀社工”的评选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劳动合同法》精神不符,则以《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社区工作者。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社区工作者招聘公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下关区民政局
二ΟΟ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