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效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1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3个月。
(一)新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
(二)因病需要,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
(三)因家庭变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
(五)经学院审核认定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3个月内,由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招生就业处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短期可达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将视情况,批准保留入学资格1年,学生应回家或原医疗单位休养或。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2周内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1年的学生经康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提出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
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院复查合格后,将准予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对复查不合格以及患有疾病的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和取消学籍处理,由学生处提出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应出具书面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备案。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日期到校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生在注册前须先交清当年学费、住宿费。持学生证、缴纳学费、住宿费票据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获准请假或请假期满逾期2周以上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无故不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对未注册的学生,各系按事假、病假或未缴纳学费等进行登记,报学生处备查。
凡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学生处批准复学的,所在系不得办理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补考以及旷课、旷考、缺考(缓考)、考试作弊等具体情况的处理按照《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考核及学生成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按照《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量化考核试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生根据学院的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等。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所在系和相关部门认定,教务处审核备案折算相应选修课的成绩(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必须事先写出申请,经班主任认可,所在系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做出缓考处理。缓考按补考对待。
第十一条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舞弊的,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经个人申请,所在系、教务处批准后可在毕业前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考试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三条  凡注册入学的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或未达到留级规定,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留级:
(一)学生一学期内必修课程考试考核全部不及格,不论该课程是考试还是考查,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作留级处理。如果是学年的第一学期必修课程全部不及格的,第二学期可跟班学习,学期末办理留级手续;
(二)学生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4门及以上的,应予留级。如果是学年的第一学期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4门及以上的,第二学期可跟班学习,学期末办理留级手续。
第十五条 不及格课程门数计算办法:
(一)凡教学计划规定为一个学期的课程,按1门课程计算;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独立设置的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要进行单独考核,按1门课程计算;
(三)凡连续性课程,在同一学年内按1门课程计算;
(四)毕业设计或毕业综合实习,按1门课程计算。
第十六条  下列课程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一)公共体育课和选修课;
(二)以证课程。
第十七条 留级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留级手续:
(一)每学期开学后,教务处、各系在规定第2教学周组织考试不及格学生进行补考。下学年开学第4周,教务处将上一学年内考试、考查课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4门以上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后提出升留级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留级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
(三)学生留级前课程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留级后可以免试;
(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以2次为限。毕业班学生因补考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再作留级处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在学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转专业;相关条件及办法按《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本学院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转学。
(一)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学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学院学习要求的。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二)申请转学的学生,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具有正式学籍。
(三)申请转学学生的高考总成绩须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最低分数。
(四)拟转入学校同意。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考生类别属于单独招生、对口升学、三二分段制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或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休学期间或二次转学的;
(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晋教学〔201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或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无论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其招生录取时的属性不变。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3年内完成学业,特殊情况的,要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学业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需停课和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包括旷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三)因个人创业需要,经学院核实的;
(四)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时间单位,累计不超过2次。因重大疾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3年,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3年。休学创业学生的休学年限,一般不超过3山西招生网查成绩年,特殊需要,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其户籍、档案不迁出学校;
(二)休学学生一经批准,须在两天内(因病住院者出院后两天内)办完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不能取得学习成绩;
(三)因病休学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学生休学创业的,可采取先休后批或备案制。
第二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并承认其学业成绩。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所在系初审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