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的通知
                  川教[2004] 295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省级各部门: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2、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3、具备体检条件的高等学校(院)医院名单
  4、四川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 教师资格 体检办法 印发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4年11月5日印发
  抄送:教育部 全国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附件1
 
  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参照高等师范院校和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范围
四川教师资格证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体检。
  二、体检要求
  1、体检工作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中具备条件的校(院)医院(名单见附3)负责进行。
  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安排一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承担主检工作,并选派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承担体检工作。体检队伍要相对稳定,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在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得交申请人自带。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的,可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上一级医疗机构进行复查;复查只限单科复查,并使用原体检表。复查时应指派专人陪同。承担复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对原体检的诊断结论否定时,应在诊断证明书上详细注明复查结果。申请人自行取得的任何体检材料,均不得作为认定教师资格健康状况的依据。
  4、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查的项目要认真负责,不要漏填或错填。检查的结果一律如实填写,不得随意更涂改。确需更改的,应在原结果意见的横腰上划一条横线,使原来的意见能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重新写上更改的结果或数据,主检医生在更改处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有关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使用规范医学术语填写。
  5、主检医师应在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再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
写在体检结论栏内。医疗机构根据体检综合情况,对申请人的健康状况确定"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领回《体检表》。
  6、负责体检的医疗机构要紧密配合,提高效率,体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若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和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并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研究解决体检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把好体检的各个环节,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体检合格证明者,一经发现,取消本人的申请资格,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如负责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出现严重问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有权取消其体检资格。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男子身高低于160厘米,女子身高低于150厘米;男子体重低于45公斤,女子体重低于40公斤者。
  2.面部畸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3.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疤痕、白癫风、黑素痣及其他面部皮肤病。
  4.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5.胸廓明显畸形,嵴柱严重侧弯超过4厘米、前凸或前后凸、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肌肉萎缩,肌力二级以下者。肢体有明显残缺,影响功能者,如短臂畸形、断腿、双手拇指残缺或手拇指健存其他四指残缺,或者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