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7〕14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
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发〔2007〕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金融部门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和要求,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努力加强和改善对“三农”的金融服务,积极增加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投入,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总体上看,目前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服务尚不能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存在农村金融机构少、竞争不够充分、农村资金外流和对“三农”信贷投入不足等问题。小额信贷是现阶段农民和农村的主要金融需求之一。在农村发展小额贷款组织,面向“三农”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对弥补农村金融功能缺陷,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基本原则
(一)服务“三农”。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营业场所设在乡镇以下(含乡镇),服务对象为农业、农村和农户,其资金投向主要是为“三农”服务的相关资金需求。
(二)风险可控。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前提是风险可控。要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确保农村小额
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和业务活动安全稳健。
(三)市场运作。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要按市场规律办事,不搞行政干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股东,尊重股东意愿。要把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业务经营建立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之上,使其能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政府引导。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村经济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承担起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责。凡是确定试点的地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负责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进行日常管理的部门和人员。省金融办负责对全省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
(五)积极稳妥。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各省辖市设立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不超过2个。
三、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性质、设立条件和业务规定
(一)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性质。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
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只贷不存”的非金融机构,即只能依靠其资本金发放贷款,而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二)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设立条件。
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app1.股东:股东一般为3-5个自然人(党政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或企业法人,股东数最多不超过10个。股东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各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股东用于入股的所有资金必须是自有合法资金。
2.资本金: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苏南地区为5000万元人民币,苏中地区为3000万元人民币,苏北地区为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为实缴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
3.营业场所: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应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符合公安等部门的安全标准,且营业场所设在乡镇以下(含乡镇)。
4.从业人员: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主要业务工作人员应不少于5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其中,主要负责人年龄在65岁以下、具备中专以
上学历、从事金融业务工作4年以上或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2年以上),信贷负责人应从事金融业务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农经工作5年以上,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并从事会计财务工作3年以上,其他人员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主要业务工作人员均应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对培训合格者颁发上岗证书,实行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