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11.23
【文 号】人社厅发[2009]138号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时间【施行日期】2009.1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
  按照《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7号)安排,为保证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
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按照《护士条例》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四、2010年度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自2011年起,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请各地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五、报名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9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六、自2010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增加输血技术(初级〈师〉,专业代码026)和输血技术(中级,专业代码116)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七、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7至091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
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须满2年。
  八、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7至086 )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3)、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100)的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其他51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九、除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以外的其他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