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2.07
【文 号】人社厅发[2012]110号
【施行日期】2012.12.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2〕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448号)安排,为保证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
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12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五、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六、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
74)等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2年为1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八、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8、19、25、26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8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9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九、考试报名全国统一采用考生网上报名方式,各地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应当在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内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系统》软件完成考生报考信息的确认和资格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