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澳大利亚开展劳务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7.12.19
【文 号】商合字[2007]114号
【施行日期】2007.12.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澳大利亚开展劳务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合字〔2007〕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驻澳大利亚使馆经商处,驻悉尼、墨尔本、瑞斯、布里斯班总领馆经商室,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2007年9月,商务部与澳大利亚移民和公民事务部签署了《关于为招聘技术劳务人员提供便利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附件1)。为保证《备忘录》的有效实施,促进中澳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备忘录》的各项条款和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现就对澳大利亚开展劳务合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将选择“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开展对澳大利亚劳务合作业务。商务部和澳大利亚移民部将把“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名单在各自网站上公布。
  二、经商务部批准的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若申请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上年度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年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各项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遵守对外劳务合作行业规范,无违规行为;
  (四)近3年未发生重大劳务纠纷事件;
  (五)在澳大利亚有劳务合作业务,项目经我驻澳大利亚使领馆经商机构对劳务项目可行性和真实性进行确认;
  (六)遵守《备忘录》的各项规定,并签署“中国招聘机构关于在招聘活动中遵守道义框架的声明书”(以下简称“声明书”)。
  三、申请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开展对澳大利亚劳务合作项目合同;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遵守各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和通过上年度年审的证明;
  (四)驻澳大利亚使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项目确认函;
  (五)填写完整并盖章确认的“声明书”。
  四、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按以下程序申请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
  (一)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报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
  (二)承包商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及时向商务部报送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以及企业的“声明书”;
  (三)商务部将符合标准的企业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名单,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布,并通知澳大利亚移民部。
  五、为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并落实《备忘录》关于选择优秀企业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的宗旨,对获得承包商会评选的“2006年中国对外劳务合作优秀企业奖”的10家企业(附件2),在签署“声明书”后,即可成为“经确认的招聘机构”。请承包商会将上述企业的“声明书”于2007年底前报商务部(合作司)。
  六、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开展对澳大利亚劳务合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备忘录》各项规定。
  七、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如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行业规范和《招聘机构道义框架》,商务部将把其从“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名单中删除,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请承包商会认真做好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申请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的各项工作,严格审查;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加强管理,促进中澳劳务合作规范有序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为招聘技术劳务人员提供便利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2.“2006年中国对外劳务合作优秀企业奖”获奖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关于为招聘技术劳务人员提供便利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与澳大利亚移民和公民事务部(以下简称移民部)签署本谅解备忘录,
中国海员招聘网  基于:
  双方的友好关系和在促进双边经济合作中的共同利益,
  通过为符合道义的招聘行为提供便利而加强双边关系的共同愿望,
  商务部理解应招人员应通过符合本备忘录附件1所示《招聘机构道义框架》的招聘而在澳大利亚工作,
  双方理解本备忘录是为促进对应招人员符合道义的招聘而在双方之间做出的安排,
  双方就此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备忘录及其附件:
  “应招人员”是指希望在澳大利亚工作,且系技术劳务人员的中国公民;
  “雇主”是指雇佣中国工人的澳大利亚雇主或可能雇佣应招人员的雇主;
  “框架”是指本备忘录附件1所示《招聘机构道义框架》;
  “经确认的招聘机构”是指列于“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名单中的招聘机构,该名单公布于商务部和移民部的网站上,本备忘录签署时的网址分别为:v和www..v.au;
  “备忘录”是指本谅解备忘录(包括本备忘录的所有附件);
  “双方”是指商务部和移民部;
  “招聘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聘机构;
  “工人”是指有专业技术、持长期商务签证(457签证)在澳大利亚工作的中国公民。
  第二条 一般适用原则
  (一)本备忘录为双方意向的记录,不构成或产生(也不有意产生)国内法或国际法下的义务;本备忘录不引起任何法律程序,也不被认为构成或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或强制性义务(无论是明示或暗示);本备忘录不接受法庭裁决或仲裁。鉴此,双方关于本备忘录的解释或适用而产生的任何分歧均不能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
  (二)本备忘录用中文和英文签署,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备忘录自商务部和移民部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备忘录代表双方的全部谅解及修改
  (一)本备忘录包含双方达成的全部谅解,并取代此前双方所有通过口头或书面就备忘录有关事宜进行的沟通、协商和认同。
  (二)双方同意本备忘录可以通过书面协商进行修改,修改文本由签署本备忘录的官员或更高级别的官员签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