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8.01.18
施行日期
2008.01.18
文号
云政发[2008]13号
主题类别
森林资源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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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08]1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华侨农(林)场体制改革,加快华侨农(林)场经济发展,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使华侨农(林)场广大职工场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 [2007]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华侨农(林)场体制改革
  (一)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围绕《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确定的“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的总体目标,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加快推进我省华侨农(林)场按以下模式进行管理体制改革。
  --就近并入周边乡(镇),办成合作经济组织。在并入乡(镇)增加1名副乡(镇)长职数和相应行政人员编制。设立华侨农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相关事务。保留华侨农场牌子,
按照合作经济组织形式运营。
  --保留华侨农场牌子,设立华侨管理区及其管委会,挂靠周边乡(镇)。管委会作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赋予相应行政职能,核定行政人员编制。管理区教育、卫生和社会治安等公共事务由挂靠的周边乡(镇)解决。条件成熟后,管理区并入所挂靠乡(镇)。
  各华侨农场所在县(市)按照“因地制宜、以县为主”原则,选定具体改革模式、提出工作方案报审。不论采取哪一种模式改革,给并入的乡(镇)增加行政人员编制或给华侨管理区核定行政人员编制,均按照华侨农场现有人口规模核定。人口总数6000人以上核定为20名, 3000人-6000人核定为15名,3000人以下核定为10名。全省共需编制165名,具体由有关单位按程序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该批行政人员采取资格审查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从符合条件的原华侨农场管理人员中择优任用,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另行制定。核定的行政人员经费纳入当地县级财政预算,由省财政统筹安排。
  金坝华侨林场改制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属事业编制,经费实行财政差额补助。具体编制数额由文山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审核后报省编办审定。财政补助经费由省、州按8:2比例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安排。财政补助总额核定后若费用增加,由富宁县人民政府
承担或林场自筹解决。
  (二)推进经营体制改革
  华侨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后,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土地权属不变。巩固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华侨农(林)场职工、场员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华侨农(林)场职工、场员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鼓励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华侨林场商品林可实行承包经营,享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华侨农(林)场依法利用土地资源进行招商引资,引进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开办工商企业,发展和壮大华侨农(林)场第二、三产业。所得收益按一定比例提留部分资金,作为困难归难侨生产生活补助经费。
  建立健全华侨农(林)场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建设各类专业协会、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支持农(林)场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市场营销、信息咨询、技术培训、农林产品加工等配套服务,提高农(林)场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妥善处理华侨农(林)场劳动关系
  本次改制中未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原华侨农(林)场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且农(林)场有能力自行安排的,可继续留用;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参照云政发[2000]211号文件1次性发给经济补偿金,所需经费由省、州(市)按 1:1比例承担。原华侨农(林)场保留职工身份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维持现行政策不变。
  华侨农(林)场改制场员,按照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离开原农 (林)场到其他单位就业的,按照规定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到新单位继续参保。改制后的离退休人员按照属地原则由并入乡(镇)或华侨管理区负责管理。
  二、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加大产业政策扶持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给予重点支持。自2008年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农业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扶持、贫困林场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以及财政支农资金、良种(农机、化肥)综合补贴等项目、资金安排方面,要
向华侨农 (林)场重点倾斜,实现各项惠农政策对华侨农 (林)场的全覆盖。要采取有效措施,指导、支持华侨农(林)场发展优势产业,促进良种繁育基地和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要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培育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带动华侨农 (林)场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华侨农(林)场要根据自身实际,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逐步提高专业化和规模化生产水平,促进经济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五)加强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云南省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华侨农(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纳入“十一五”规划统筹安排。对侨场人畜饮水、农村沼气、节柴改灶、医疗卫生、中小学教育和公路建设、农网改造、市政设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要予以优先安排。要拓宽筹资渠道,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全省华侨农(林)场人畜饮水、沼气池建设、电网改造等在2010年前全面完成,侨场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六)妥善解决华侨农(林)场职工、场员社会保障问题
  采取政府适当补助、个人自筹为主的办法解决华侨农(林)场归难侨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问题
和“4050”归难侨缴费困难问题。财政对华侨农(林)场归难侨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给予补助。 (1)对1477名“4050”归难侨2007年以前欠缴的859.6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财政1次性补助60%(计516万元),其余40%(计344万元)由个人补缴;对2811名非“4050”归难侨 2007年以前欠缴的198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财政1次性补助40%(计792万元),其余60%(计1188万元)由个人补缴。(2)对截至2007年12月31日,符合“4050”条件的归难侨2007年以后所需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补助。全省13个华侨农(林)场3767名“4050”归难侨,从2008年起至退休前每年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20%的缴费费率,由财政补助 12%,个人缴纳8%。以2006年全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8707元为基础,年增15%,距退休年龄平均8年测算,全省“4050”归难侨养老保险缴费共需财政补助资金10299万元,需个人缴纳资金6871万元。(3)以上2项合计共需财政补助资金11607万元,扣除中央财政补助外,由省级财政安排6753万元专项资金,分年度逐年到位。
  离休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和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职工和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每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及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规定执行,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改制场员根据各地实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尚未参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玉溪市甘庄、红河2个华侨农场1758名退休人员,必须在2008年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所需财政补助资金1668万元由玉溪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并负责组织实施。
  华侨农场改制后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我省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金坝华侨林场改制后核定为事业编制的人员和2007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职工,其养老保险关系按照事业单位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七)实施华侨农(林)场归难侨危房改造
  危房改造按照“统一规划、自主选择、个人自筹、国家补助、自建自用、一次审批、分年实施”原则推进。
  全省华侨农(林)场及农垦系统集中安置的归难侨危房改造共9756户。按照国家规定的每户15000元补助标准核算,全省共需资金 14634万元。中央对我省的补助标准为每户 9000元,共计8780.4万元;其余6000元由省和州(市)2级政府配套补助,共计5853.6万元。其中,玉溪、曲靖2市由省、市按1:1比例承担,对每户分别给予3000元配套资金补助;
大理、保山2州(市)由省、州(市)按2:1比例承担,对每户分别给予4000元和2000元的配套资金补助;文山、临沧、德宏3州(市)由省、州 (市)按5:1比例承担,对每产分别给予5000元和1000元的配套资金补助。省农垦系统集中安置的归难侨危房改造,省级按照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配套资金补助,其余由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省发展改革委据此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各有关州 (市)落实相应的年度配套补助资金。各华侨农 (林)场在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发展改革、侨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落实。
  各华侨农(林)场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做好危房改造规划编制工作。要统筹协调场部和各分场的关系,合理安排生产生活设施,尽可能做到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对按照农(林)场规划自建住房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利用自有土地采取集资合作方式新建住房的,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优惠政策。自建房或集资合作建房,均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房产登记手续。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住房,由有关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