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本材料6
县市区长经济责任审计法规汇编
一、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
1.《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事业性收费  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各部门、各单位的罚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如数上缴财政。行政性收费,凡财政部已明确纳入预算的,应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2.《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37号)“将属于全国性的资源性收费、证照性收费以及部分收入数额较大的管理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
3.《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将外交、工商、农业等部门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
二、收入退库
1.财政部《关于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通知》(1978〕财预123)“凡是不属于国
家规定退库范围的,不得从国家金库中冲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办理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3.《关于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通知》(〔1978〕财预字123号)“各级行政事业经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入国家支出预算解决”。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国库更正应坚持一事一单,不得集中更正”。
5.《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四十五条“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一律不得冲减预算收入”。
6.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农字〔19981号)“除按省委〔19969号文件规定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农业税以丰补歉和农业税灾情减免外,其他农业税收税款一律不得退库”
三、粮食风险金
国务院《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国发〔199431号)第八条“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土地出让
1.《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第六条“财政部门应设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核拨有关费用并核拨土地出让业务费。清算核拨有关费用后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应按季缴入金库”
2.《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土地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
3.财政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土地出让金收入,列入基金预算收入中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号)“土地出让金收入应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土地出让
金财政专户,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账户”。
5.《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号)第十五条“按季结帐时,将结转后‘土地出让金收入’的收方余额,作为本季度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上缴金库”。
6.《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要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除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改革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特殊用途等用地外,都不得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161号)“除工业等生产性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外,其它经营性项目用地原则上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其中商品房建设用地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
8.《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9.《关于鼓励开展农村土地整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91号)第四条:土
地整理折抵指标有偿收入“剩余的应纳入造地改田资金管理”。
10.2000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2000年土地出让净收益应缴入国库作基金预算收入(2001年继续使用《2000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
五、税收征管
1.财政部《关于不得对纳税人实行物质奖励的通知》(财预字〔1999296号)第一条“……严禁各级政府、各部门通过退税、财政拨款等方式将财政资金用于奖励纳税人。”
2.《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更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损害税收的权威”、“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收的一种形式,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欠发达地区农业特产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函〔200187号)“为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决定在‘十五’期间暂停收欠发达地区的农业特产税”,“对农业特产税实行返还政策,贩销单位和个人在农林特产品贩销结束后,
凭完税证原件,向原地方财政征收机关办理农业特产税退还手续”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纳税人必须在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天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企业第四季度的所得税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然后再汇算清缴”。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9.《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工作的通知》(〔1994〕财行187号)中关于“设在城市(包括县城)范围内的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三税’税额……缴纳城镇教育费附加”。
1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核算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减免税金科目核算应纳税税金发生后减征和免征(包括通过提退方式实施减征和免征)的税金,即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金”。
11.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企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税收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521号)第三条“省属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税收,平时先作省级财政收入入省国库,根据合同(协议)规定,地方按投资比例计算应得的收入分成,年终由省财政单独返还”。
六、会计核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中“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
3.《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五十条第四点“总预算会计不得列报超预算的支出;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支出科目;未拔付的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报当年支出……”。
4.《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
5.《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十一条“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
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接受上级返还或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7.《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四十三条“调入资金是为平衡一般预算收支,从预算外资金结余调入预算的资金,以及按规定从其他调入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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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二十三条“暂付及应收款项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并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不得把本年度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的收入支出,不得把下年度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
11.《浙江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1997〕财预57号)“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总原则是: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
1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财政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财综〔1999128
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均应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或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开设,严禁在银行储蓄所或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开设财政专户或存款”。
13.《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第九条“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
14.《关于地方财政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安排水利建设基金处理问题的通知》(1998〕财预字第374)“对于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规定,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安排的水利建设基金,作为调出调入资金处理。即地方财政部门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用于城市防洪建设的资金,作为一般预算的调出资金,同时作为基金预算的调入资金”
七、农业发展基金
1.《关于浙江省农业发展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19972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发字〔19991号)第十八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