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序菊、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9 
【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57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 
【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安序菊;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青岛市第七人民医院、青岛市心理咨询中心) 
【当事人】安序菊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青岛市第七人民医院、青岛市心理咨询中心) 
【当事人-个人】安序菊 
【当事人-公司】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青岛市第七人民医院、青岛市心理咨询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郝美丽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郝美丽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郝美丽 
【代理律所】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安序菊 
【被告】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青岛市第七人民医院、青岛市心理咨询中心) 
【本院观点】《青岛市公立医院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公立医院原有事业编制人员与新进人员纳入所属医院控制总量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证据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青岛市公立医院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公立医院原有事业编制人员与新进人员纳入所属医院控制总量管理。第九条规定,公立医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纳入人员控制总量范围的新进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订、中止、解除或者终止等,应当兼顾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法规、规章、政策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案中,安序菊通过招聘到精神卫生中心工作,双方于2017年8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后安序菊因通过其他单位事业编制招考而与精神卫生中心解除合同。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及精神卫生中心为安序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看,安序菊在人员管理上属于
公立医院人员控制总量管理人员。虽然双方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上述管理办法,对纳入公立医院人员控制总量管理的人员,在劳动合同履行及管理使用过程中,应当兼顾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综合考虑我国卫生体制改革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情况,并结合本市公立医院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实际运行情况,对于安序菊与精神卫生中心因履行劳动合同中就违约金收取返还问题而产生的争议暂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安序菊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安序菊。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22:39:2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精神卫生中心系事业单位法人,精神卫生中心2017年8月为安序菊办理了青岛市公立医院聘用手续,聘期为5年,并为安序菊缴纳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保险。    安序菊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称:其于2017
年8月1日入职精神卫生中心,订立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入职后在精神卫生中心处以轮转医师的岗位在不同科室之间轮转1年,轮转期间每月基本工资3000元左右。精神卫生中心从未对其进行任何出资培训及外出学习等,其为普通住院医师,工作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也不曾侵犯精神卫生中心的知识产权。其于2018年6月29日向精神卫生中心递交书面辞职报告遭拒,因其新用人单位需在2018年7月6日前提交原单位盖章的政审材料,否则不予录用,其迫于形势,于2018年7月3日被迫向精神卫生中心交纳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66837元。其在精神卫生中心工作至2018年7月31日,并于该日按照精神卫生中心的要求重新提交了辞职报告,精神卫生中心在劳动合同中加入违法条款,后又以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为要挟,索要巨额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请求裁决精神卫生中心返还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66837元。    该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人事争议处理范围,故对其仲裁请求,不予处理",作出青劳人仲案字(2019)第318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安序菊的仲裁请求。安序菊对该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精神卫生中心未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现阶段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的审理范围,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一审
青岛事业编2022裁定:驳回安序菊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安序菊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判令精神卫生中心返还收取的违约金费用66837元;2、诉讼费由精神卫生中心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日,安序菊与精神卫生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约定岗位为医师,每月工资3000元左右。2018年6月29日,安序菊向精神卫生中心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因新单位是事业编制,需原单位盖章的政审材料,精神卫生中心要求安序菊交纳解除合同违约金66837元,否则不为安序菊办理离职手续。安序菊无奈交纳违约金,精神卫生中心于2019年7月31日为安序菊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安序菊、精神卫生中心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理应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要收取违约金的情形,精神卫生中心收取安序菊的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为维护安序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安序菊、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民终57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序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美丽,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青岛市第七人民医院、青岛市心理咨询中心),住所地青岛市东安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春霞,院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序菊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以下简称精神卫生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63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安序菊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判令精神卫生中心返还收取的违约金费用66837元;2、诉讼费由精神卫生中心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日,安序菊与精神卫生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约定岗位为医
师,每月工资3000元左右。2018年6月29日,安序菊向精神卫生中心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因新单位是事业编制,需原单位盖章的政审材料,精神卫生中心要求安序菊交纳解除合同违约金66837元,否则不为安序菊办理离职手续。安序菊无奈交纳违约金,精神卫生中心于2019年7月31日为安序菊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安序菊、精神卫生中心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理应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要收取违约金的情形,精神卫生中心收取安序菊的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为维护安序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