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8.03
【字 号】津教委〔2016〕32号
【施行日期】2016.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精神,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经市教委2016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下半年,我市将在和平区、南开区先行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待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市推行。
2016年8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四章  注册结果的运用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本市公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教师,以及在其他公办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聘任中
小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人员(以下简称教师)。
  第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协助市教委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初聘教师和实施定期注册制度前已聘在编在岗教师应申请首次注册。
  初聘教师首次注册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四)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已聘教师首次注册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四)上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及以上;
  (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 首次注册时,对于"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等情况,按如下办法注册:
  (一)"一人多证",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在岗任教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与现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二)"高段低聘",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可对该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三)"低段高聘",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包括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在其他岗位任教)的,可对该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限期5年内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如下次定期注册时仍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则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区各学校在新招聘教师时不得再"低段高聘"。
  (四)"科证不一",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该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五)对持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可对该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第八条 注册结论分为注册合格、暂缓注册和注册不合格三种。
  第九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具备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三)每年年度考核合格等次及以上;
  (四)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我市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二)未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经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下。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下;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二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已聘教师按规定时间申请首次注册。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教师本人申请后,将有关材料交所在学校,由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初步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首次注册的已聘教师提供上年度考核证明,初聘教师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证首次注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