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局法规司(刘敬如)关于
《许可证管理办法》解读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问题
1、立法精神及其体现
立法精神:行政许可法和立法法
体现了①许可法职权法定的精神。不能超越上位法;②权责对等的精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③有效监督的精神;④高效便民的精神。
2、贯彻的主要原则
①合法性原则;②系统性原则;③统筹性原则;④便民原则;⑤权责对等原则;⑥信赖保护原则;⑦法律救济原则;⑧公平公正原则
3、规范行业内行为的重要提示
①增加了烟草专卖局的责任和义务;②时限限制;③重点制度方面的提示。
4、新增和完善了8种法律文书
二、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概括了立法宗旨,具有指导意义
第一条 其他组织的概念:指合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它不是自然人,既不是个体工商户,也不是法人,即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指的是生产点、连锁店的门店。
第二条 主要指管理,不仅是许可。即表明行业内部也是管理对象。
第三条 发证主体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规定了行政许可各方的权利。
在对待大型超市和小零售户的许可上,应注重尊重和保护小零售户的利益。
第五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许可证撤回的问题,由于有相关的规定出台,撤回这些许可证是有法律依据的,只是由于关系到涉外和补偿问题,所以采取到期不予换发的办法。
第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是发证主体。地市级专卖局的发证权限在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地市级有委托权,那么肯定有发证权。由于各种许可证的发证权在实施条例上有明确规定,所以在管理办法中未再重复。
国家局将尽快制定配套的办法和程序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必须有申请,有申请就必须受理。
千万别考烟草局
有照无证的问题,依然属于无证经营,烟草证是工商执照的衔接。
第二段主要指的是生产点。
第九条 必须有书面的申请,各级自行制定格式文本。
第十条 新办申请包括第一次申办和重新申领。
第十四条 (一)资金:授权县级以上烟草局自行制定;
(二)场所:①不是流动摊点;②遵循住所不能作为经营场所的立法本意,确定依据为房产证,可参考当地工商部门“住宅禁商”的规定。依托住所搭盖的经营场所,如果没有直接通往住所的通道的,也可视为独立的经营场所。
第十五条 其他条件指的是国家局规定的条件,其他单位无权规定。
第十六条 县级及以上烟草局可以制定,但必须听证。
第十七条 连锁店一店一证。
第十八条 商业企业是从事商品的储存、销售等商业活动的企业。大型酒店属于服务业,不属商业企业,可不包括在禁止之列。特许是将商标等授于被特许的使用,是外商的再投资形式,不能发放;出租柜台要区分一般的出租与再投资出租的区别,对于出租的柜台,实行利润分成,开具外资企业发票的,视为再投资。
在对此类情况的证件发放时,最好采取利益平衡的方式,以合理布局的原则来拒绝。
第二十二条 即时决定和当场受理原则,未规定受理时间,应当场受理,用5日内告知作为补充。
第三章  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六条 ①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如一些条件简陋的加油站或烟花爆竹点附近、森林保护区附近都不宜设置零售点;②学校周边禁止设点要严格执行,从大门算起,包括中等专业学校周围;③因无证经营处罚2次以上,无论是否被处罚2次,只要被查处2次以上的都应视为处罚2次以上;④兜底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发证机关自行确定,如无特殊原因,不宜规定过短的有效期,可参照工商执照等其他证明的期限制定。
第四章  许可证的使用
第三十条 在其他零售户进的货,也应视为不在规定的企业进货,其他零售户不能作为供货主体。
第三十一条 如在同一经营地点有几个经营场所,经营人为同一人的,应在主要经营场所摆放正本,基他经营场所可以摆放副本。
第三十二条 法人资格发生变化是指法人资格从无到有或从有到无。企业类型发生变化是指企业经济性质发生变化。
第三十三、三十四条 按许可法的要求,如经营者未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延续,但要办手续。
严重违法行为包括被处罚一次以上或暴力抗法的,对被直接取消经营资格的不必要履行不予延续的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总体规定
一、主体:第三十五条 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烟草局,国家局发的生产证,由发证机关授权下级管理的,以下级机关的名义来管理;由发证机关委托下级管理的,以上级机关的名义来管理。
二、监督管理的范围:第三十五条 实行监管权必须在自己的管辖范围行使,不允许越界。
三、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持证人,对无证户仍有权监管,是从执行专卖法的角度去管理,不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范围。
四、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三十八条 分为四类 一类是持证人的守法情况;二类是登记事项的变更情况;三类是证件手续的办理情况;四类是兜底条款。
五、监督管理的形式: 第三十七条
六、监督管理的主体要求:第三十九条
七、对监督管理对象的要求:第三十六、三十七、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 禁止自动售货机售烟及类似的行为,如娱乐场所的投币式抓烟机。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有法律依据的按相关依据处理,如无证批发、无证零售等。
第四十三条 与三十二条规定的区别,必须重新申领的,不能办变更。
第四十四条 对无证经营的仍然只有移交工商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一)申请证时条件够,经营时不够,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了,就可以要求持证人暂停业务,进行整顿;
(二)个人的任何行为都不允许;
(三)一年的期限从第一次处罚时开始计算;
(四)被一次性查获的,不论是哪一个执法机关查获的都一样,这一条要从严处理;
(七)虽然有照无证不能经营卷烟,但有证无照是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城乡工商执照管理规定》要求,应该是许可证在前,执照在后。申请证时能否要执照的问题,如果只卖烟,是不能先办执照的,如果有其它的经营项目,应该先办执照,再办证,然后再到工商局增项,因此可由各地自行制定。
为防止办证后办不下来执照,也可以要求先办执照,虽然没有一个条件要求必须有照,但有证无照也是不能经营的。有证无照或有照无证如何处理的问题,有照无证的可视为无证户,有证无照的可按第四十五条第7款处理。
如何运用第四十五条?一般有9种情形的,必须要先暂停业务进行整顿,如整顿后达不到要求,可以取消其经营资格;如果是违法行为严重的,暂停经营已没有作用了,就可直接取消,按《实施条例》第16条收回许可证。在停业期间继续营业的,不能视为无证,可视为严重违法行为,直接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是许可法的内容,要注意不要程序违法。
注意其中的表述,应当撤消就是被撤消;可以撤消没有应当撤消严重;不能收回许可证的可以用公告的方式。
第四十九条 关于撤消 撤回 注销 吊销在运用上的区别
撤回:适用于任何人没有过错,只因法律法规有修改或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况。
撤消:适用于行政机关或被许可人在取得行政许可时有违法行为的情况。
取消经营资格:在取得许可时,都没有过错,但以后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行政许可的情形,或持证人有违法犯罪的行为。
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一些情况的出现,许可证失去法律效力或持证人不愿继续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要用吊销作一个了结。吊销必须要明确法律依据,遵循法律程序,它针对的是严重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十一条 对停业一年以上,发证机关未公告收回的,证件仍然有效。
第五十三条 不得为无证户提供加工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与第四十三条可以并处(拒不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