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全国和全省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务员局
【公布日期】2014.07.02
【字 号】鲁人社字[2014]358号
【施行日期】2014.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人社厅网站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全国和全省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4〕35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89号)和教育部《关于评选201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教人〔2014〕2号)精神,为进一步激励我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决定,在推荐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同时表彰一批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为做好此次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和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其中高等学校(含高职)为学校内设二级机构等。
  2.全国模范教师、全国和全省优秀教师推荐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具有教师资格、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
  3.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和全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教育行政部门干部等。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近5年有新的突出贡献的,可推荐参评。
  (二)名额分配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按照差额20%的比例,共分配给我省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差额推荐名额31个、全国模范教师差额推荐名额56名、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差额推荐名额6名。
  2.教育部等额分配我省全国优秀教师114名、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13名。
  3.全省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200个、优秀教师540名、优秀教育工作者60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有关要求和我省教育工作实际,现将推荐名额分配到各市、单位及有关学校,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和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坚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教;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廉洁奉公,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近5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基础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坚持面向全体学生,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扎实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享有良好社会声誉,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2.职业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适应市场需求,勇于开拓进取,努力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具有表率作用。
  3.高等学校二级机构: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风好,学风正,教学质量高,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教学科研单位、创新团队;在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职能部门。
  (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和全省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坚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甘为人梯,传播知识,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无任何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