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8 
【案件字号】(2020)鲁04民终16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衣媛媛纪金洁李振 
【审理法官】衣媛媛纪金洁李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山东龙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徐某;枣庄市公路管理局台儿庄公路局 
【当事人】山东龙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徐某枣庄市公路管理局台儿庄公路局 
【当事人-个人】徐某 
【当事人-公司】山东龙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枣庄市公路管理局台儿庄公路局 
【代理律师/律所】董越山东舜天(枣庄)律师事务所;陈昂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董越山东舜天(枣庄)律师事务所陈昂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董越陈昂 
【代理律所】山东舜天(枣庄)律师事务所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山东龙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枣庄市公路管理局台儿庄公路局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龙兴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徐某的救济费。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龙兴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徐某的救济费。经查,徐某的父亲徐强与龙兴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徐强被龙兴公司派遣到台儿庄公路局工作,并由龙兴公司为徐强缴纳社会保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职工非因公死亡的,有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应发放救济费。该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从企业列支。徐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死亡,徐某作为徐强的直系亲属,因生活困难申请发放救济费符合法律规定。因枣庄市养老保险没有纳入社会统筹,故徐某的救济费应由龙兴公司支付。上诉人龙兴公司关于其不应负担徐某救济费的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龙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山东龙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2:45:39 
【一审法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证据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龙兴公司与徐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其间劳动关系存在。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因公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职工非因公死亡的,有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应发放救济费。该费用已纳入社会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非国有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2018年山东省人社厅、山东省总工会、山东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枣庄市台儿庄区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430元。本案中徐强为原告员工且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员工非因工死亡后支付直系亲属救济费情形。又因枣庄市养老保险没有纳入社会统筹。故被告徐某的抚恤金应由原告支付。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徐某2019年4月至
其满18周岁的每月救济费430元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山东龙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龙兴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龙兴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已为徐某父亲徐强缴纳社会保险,徐某的救济费应从养老保险中支出,判处上诉人承担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台儿庄公路局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约定,法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关待遇及费用由台儿庄公路局承担,由龙兴公司负责办理,本案的救济费应当由台儿庄公路局承担。综上所述,龙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山东龙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4民终1637号
山东人社厅网站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龙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武夷山路某某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成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越,山东舜天(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
     法定代理人:杜龙美(徐某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枣庄市中至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公路管理局台儿庄公路局(以下简称台儿庄公路局),住所,
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西苑小区北门西30米div>法定代表人:刘利,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昂,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龙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某、台儿庄公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5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龙兴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已为徐某父亲徐强缴纳社会保险,徐某的救济费应从养老保险中支出,判处上诉人承担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台儿庄公路局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约定,法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关待遇及费用由台儿庄公路局承担,由龙兴公司负责办理,本案的救济费应当由台儿庄公路局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徐某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台儿庄公路局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龙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徐某支付救济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日,被告徐某之父徐强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在被告台儿庄公路局工作,现徐强非因公死亡,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徐某自2019年4月至年满18周岁止每月430元救济费(救济费金额随国家政策调整相应调整)。原告不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