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考点一、会计工作岗位
一、设置原则
1.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账目、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出纳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能登记总账,此外可以登记固定资产卡片等财产物资明细账
二、具体岗位
1.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2.会计机构“内部”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三、不属于会计岗位
1.档案管理部门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人员
2.收费员、收款员、收银员
3.审计人员
【例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关于会计工作岗位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一人一岗
B.多岗多人
C.一人多岗
D.一岗多人
【例题·多选题】2012年8月,公司负责财产物资收发增减核算的会计张某因公外派,财务经理指定由出纳兼任张某的工作,并办理了交接手续,公司的这一做法()。
A.不符合规定,违背了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B.不符合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财产物资收发增减核算工作
C.符合规定,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在符合内部牵制制度下可以一人多岗
D.符合规定,出纳人员可以负责财产物资收发增减核算工作
【例题·多选题】从事下列工作中,不需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有()。
A.财产物资的收发人员
B.会计档案管理人员
C.药房收费员
D.注册会计师
考点二、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一、交接范围
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
2.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
3.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
4.移交人员不能亲自办理交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委托他人代办,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5.未办清工作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程序
银行从业资格证报名费㈠申请
1.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同时”提出交接申请
2.人事部门:批准离职“前”“主动”沟通交接问题
㈡准备
1.已受理的业务要处理完毕
2.账簿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员印章
㈢移交
1.现金根据账簿记录余额当面点交,不得短缺,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时,移交人员负责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账簿记录一致,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按账簿余额交接
3.实行电算化的,交接双方应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监交,主管单位可会同监交
㈤交接后事务
1.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2.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存档一份
㈥责任(谁经办谁负责)
原移交人员,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例题·多选题】关于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移交人员办理交接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如在本月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自己的印章等
B.接替人员对所接受的相关资料应对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C.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必须由专人负责监交
D.没有办清工作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例题·判断题】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考点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门槛
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二、依据
2013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三、取得
1.一般情况:考试取得(执行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要求一次性通过,取消了免试)
2. 特殊情况:申请取得
⑴在2013 年7 月1 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 年,且年满50 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
⑵取得注册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
四、报名条件
1.2 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舞弊
2.5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3. 终身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注意】没有学历和工作经历的要求
五、证书管理
1.执行信息化管理
2.调转登记
⑴省内调转:只需办理调入手续
⑵跨省调转:需先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取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调入手续
【注意】跨省调转提供的资料多一个调转登记表
3.换证:6年
4.检查
⑴可以撤销:行政机关错误
⑵应当撤销:行政管理相对人错误
⑶应当注销:①持证人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②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六、继续教育
1.对象:所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 学分:每年不少于24 学分
【例题·单选题】下列人员中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是()。
A.因出具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B.因作假账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C.因贪污、挪用公款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