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厅
【公布日期】1996.06.18
【字 号】苏劳薪〔1996〕15号
【施行日期】1996.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劳薪〔1996〕15号
 
各市(含常熟、泰州)劳动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提出加快推进我省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逐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根据劳动部的工作要求,并学习深圳等地已经实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经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从1996年起在各市试行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
  由于企业工资指导线是一项新的工作,制定全省性的工资指导线还不具备条件,今年可首先在各省辖市和常熟、泰州市试行,省里同时下达全省企业工资调控目标。现将《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结合本地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劳动厅。
    附件:《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
   
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原则和依据
  第三章  工资指导线的内容和形式
  第四章  工资指导线的管理和发布
  第五章  工资指导线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省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探索新型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模式,根据劳动部工作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工资指导线的目的
  工资指导线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工资总量、指导企业工资分配所采取的一种形式,目的在于引导城镇各类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正常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工资,并为企业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依据,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决策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保持协调统一,以达到政府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及其他宏观经济目标。
  第三条 工资指导线的作用
  (一)引导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资增长适度。政府运用宏观经济状况分析和经济发展预测办法,制定相应的工资政策来指导企业内部分析,让企业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导向,正确进行工资决策,以实现职工工资的正常、适度增长,达到调动职工积极性,合理控制人工成本,增加企业产品市场竞争能力的目的。
  (二)指导非公有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试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水平。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是试点企业与职工双方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主要依据,企业与职工双方工资增
长的意见均应围绕工资指导线提出,劳动部门依照工资指导线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集体协议工资进行指导和协调。
  (三)促进劳动力市场均衡价格的逐步形成。通过试行工资预警线等办法,限制过高收入,特别对垄断性行业、企业及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流通领域各类公司、商业性金融公司(机构)的职工收入加以控制,以解决工资分配中盲目攀比的问题,使平均工资率逐步成为劳动力市场价格的信号。
  (四)逐步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政府通过实施工资指导线,监测工资总量、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使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促进政府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工资指导线的适用范围
  当地政府规定的工资指导线,原则上适用于该地境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具体实施范围由各地确定。少数特殊、垄断性行业(部门)经省劳动厅批准后,可制定适用于本行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
第二章  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原则和依据
  第五条 制定工资指导线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江苏人力资源招聘网  (一)坚持“两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在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应保证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有相应增长。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实施工资指导线一方面要保证企业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职工工资水平相应增长,以体现工资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又要抑制工资增长的盲目攀比心理和过高的增资行为,逐步缩小社会收入差距。
  (三)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制定工资指导线既要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又要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
  第六条 工资指导线制定依据。
  工资指导线应根据国家和省对工资调控的要求,以当地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预期增长水平及城镇就业状况等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各地在制定工资指导线方
案时,要通盘考虑与弹性计划、工效挂钩(包干)和工资基金审批等各环节的关系,做到相互衔接、相互贯通,形成一个有效的工资总量宏观调控体系。
第三章  工资指导线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工资指导线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上年度当地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分析;
  (二)本年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预测;
  (三)周边地区经济发展及平均工资水平情况;
  (四)本年度工资增长建议;
  (五)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要求。
  第八条 工资增长建议一般包括工资增长基准线、工资增长预警线和工资增长下线等指标。具体适用如下:
  (一)工资增长基准线适用于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这类企业应按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增长基准线的要求,妥善安排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
  (二)工资增长预警线适用于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的企业,是企业必须自觉遵守的政府允许达到的增长最高限额。企业工资增长达到工资预警线是一种危险信号:一是企业可能违反“两低于”的原则;二是容易引发消费基金膨胀。
  (三)工资增长下线适用于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企业。这类企业工资可以是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要求一般包括:
  (一)无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还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都应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安排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当年发放的工资总量不得突破工效挂钩(包干)的来源数;集体协议工资试点企业应严格按集体协议安排职工工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