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12.09
【字 号】豫政[2004]78号
【施行日期】2004.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4年
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豫政[2004]7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
河南事业编报考条件  2004年接收退出现役的对象是: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士兵;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调整精简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士官除外)。对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
定执行。
  退出现役时间和接收时间:退伍义务兵从2004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
  转业士官的离队时间及相关问题另行通知。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的教育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和军分区、人武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紧密结合军队深化体制编制调整改革实际,着眼于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特点和维护稳定的需要,加强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要把坚持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作为退役士兵教育的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结合军队改革和建设的新形势,宣传军队优良传统,增强退役士兵服从大局、珍惜军人荣誉、保持军队光荣传统、拥护改革的自觉性;宣传退伍安置法律法规政策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支持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的重大意义,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提高各行业、系统、用人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帮
助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就业观念,自觉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安排,继续发扬革命传统,在新的岗位上再立新功。
  三、做好退出现役士兵运送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接待、转运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的《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的要求,对军用饮食供应(供水)站、军人接待转运站的准备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转运任务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临时机构,负责转运、食宿接待和与部队派驻的临时工作组联系、协调等工作,确保退役士兵运送顺利进行。铁路、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教育广大职工和干警,热情服务,文明值勤,关心退役士兵,帮助他们解决途中的困难,保证购票、托运行李、进站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各军用饮食供应(供水)站、军人接待转运站要按照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规定,热情接待,周到服务,保证退役士兵转运途中的饮食供应。军地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退役士兵运送中的各种问题,严防各种事故发生,确保今冬退役士兵接待转运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把退役士兵安置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完成,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要强化国防和大局意识,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单位的状况。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当地在岗职工人数、年人均工资,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年人均工资及用人单位用工需求等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不得制定和下发任何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或规定。中央和省直属单位(行业、系统)仍由省下达计划,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计划的中央驻豫、省属
单位(行业、系统),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计划一律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对单位需要的退役士兵,不受计划限制,各地可直接分配。中央驻豫和省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带头模范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与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并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有的行业、系统和部门不经当地政府同意,对退役士兵进行考试或只接收本行业、本系统、本部门的职工子女,不接受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这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做法必须纠正。对经反复做工作,仍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应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排查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不稳定因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各行业、系统和用人单位对已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因政策落实不到位而发生集体上访。
  要深化安置改革,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加大改
革力度,更新观念,探索研究、总结完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政策规定,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快速发展。各地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省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对下级政府给予支持,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对因军队调整精简提前退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要与服现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纳入2005年安置计划。在分配形式上,继续坚持“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的办法,各用人单位按计划选择退役士兵时,要留一定计划数用于重点安置对象。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退役士兵和伤残退役士兵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的退役士兵等重点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安排。要进一步总结
和规范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工作,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具体数额由各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豫政[1998]67号)规定核定收缴。
  各用人单位对接收的退役士兵,要及时安排上岗,同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使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分配后,安置部门按档案法定投递程序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投递至用人单位,凡不按档案法定程序投递退役士兵档案造成退役士兵不能上岗等问题,是安置部门造成的,由安置部门负责,是用人单位造成的,由用人单位负责。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的、占用农村指标入伍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