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宏伟、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合同 
【审理法院】河北省四级联考职位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7 
【案件字号】(2020)黑01行终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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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范晓军王福民赵扬 
【审理法官】范晓军王福民赵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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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史宏伟;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众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当事人】史宏伟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众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史宏伟 
【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众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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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顾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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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史宏伟 
【被告】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众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劳社部发[2006]46号文件的规定,我国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需要备案的信息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信息。 
【权责关键词】合法受案范围第三人书证合法性回避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06]46号文件的规定,我国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需要备案的信息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信息。由此可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用工备案行为并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市人社局对众合公司通过网络填报的用工信息进行备案,并不代表市人社局对众合公司与史宏伟之间是否确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真实、是否合法有效予以审查确认,即市人社局备案行为对众合公司与史宏伟之间是否实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不具有拘束力,一审认定市人社局的备案行为对史宏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并裁定驳回史宏伟的起诉,并无不当。史宏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0:19:05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第二条规定,“……全国省
、市、县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根据上述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需经人社部门审批,人社部门对劳动合同的备案系为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人社部门备案与否并不影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史宏伟诉请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信息备案册》,因该备案行为并不影响史宏伟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该备案行为对史宏伟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史宏伟对该备案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史宏伟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史宏伟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第一,史宏伟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终3158号史宏伟与黑龙江众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书该判决依据的就是市人社局登记备案行为。众合公司在三次开庭中都没有提供2017年与史宏伟签订的两年劳动合同市人社局在众合公司都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如何作出的登记备案行为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存在但
却被(2019)黑01民终3158号民事判决所采纳并驳回了史宏伟的诉讼请求市人社局登记备案行为对史宏伟明显产生了实际影响。第二,劳社部发[2006]46号通知中明确规定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要建立职工查询举报渠道方便职工及时查询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备案的内容是否真实。本案中众合公司在三次开庭中都没有提供2017年与史宏伟签订的两年劳动合同事实上也确实没有签订市人社局所登记备案的两年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史宏伟的合法权益市人社局是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哈人社发[2016]190号通知中明确规定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书证明书作为确定劳动关系的书面依据及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和职工档案托管的相关依据。一审法院回避了市人社局登记备案的真实性、合法性支持了虚假登记备案的行为。综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史宏伟的诉讼请求。 
史宏伟、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黑01行终121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史宏伟。
江西省教育网     委托代理人顾大全,黑龙江顾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郑喆,局长。国企招聘网2022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黑龙江众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埠南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郝丽娟,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史宏伟因诉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劳动合同信息备案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行初2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第二条规定,“……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根据上述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需经人社部门审批,人社部门对劳动合同的备案系为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人社部门备案与否并不影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史宏伟诉请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信息备案册》,因该备案行为并不影响史宏伟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该备案行为对史宏伟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史宏伟对该备案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史宏伟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