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才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12.27
【字 号】成人社发[2012]202号
【施行日期】2012.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才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成人社发〔2012〕202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成都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20年)》的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成都市人才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27日   
  附件:
成都市人才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20年)》,为我市加快推进现代化和国际化、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提供人才智力支撑,并切实抓好人才工
作站建设,努力为各类人才发挥作用提供创新创业平台和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工作站旨在以产业园区和企业为依托,促进人才智力与产业项目的有机融合,支持人才及其团队向园区集聚,引导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同时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直接服务站内专家和人才。其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人才及其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项目联合攻关;
  (三)引导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四)与人才及其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企业所需人才。
  (五)为站内专家和人才提供人事人才公共服务。
  第三条 人才工作站按照政府大力支持、区域合理配置、按需提供服务、实现合作共赢的原则设立。人才工作站以设站园区(单位)命名。
  第四条 鼓励专家和人才以多种形式参与人才工作站的工作,鼓励企业以“人才、项目、基地(站)”的服务模式与人才或人才团队合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人才工作站申报条件
  (一)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区域和有条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业发展态势好,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并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重点企业。
  (二)在科技攻关、技术咨询、项目开发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专家和人才服务需求。
  (三)已形成较完善的人才进站工作支撑条件,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站内专家和人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后勤保障服务。
  (四)对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并
承担重大项目的产业功能区和企业可优先考虑设站。
  第六条 人才工作站的申报、认定与授牌
  (一)符合第六条的产业功能区和企业自愿申请,并填写《成都市人才工作站设站申报表》,报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基本符合条件的,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
  (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区(市)县推荐的初审合格的申请单位进行评议,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或第三方评议,对通过评议的,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并予以授牌。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人才工作站管理
  (一)设站产业功能区和企业应当做好人才工作站人才管理工作,负责制订本单位“人才工作站”管理制度,编制工作计划,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工作经费预算,落实相应的管理人员,做好人才及其团队的保障服务工作。
  (二)人才工作站每年向签约站内专家和人才提供工作指南,具体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企业项目计划和企业技术成果需求等。
  (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名义聘请人才,不受区域、行业、身份和所有制等限制,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由用人单位和人才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八条 人社部门工作职责
  (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人才工作站的规划、政策、管理和考核,区(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才工作站管理工作。
  (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定期组织人才工作站间的合作与交流,开展对人才工作站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无障碍引进,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随迁子女入学等方面实行人才服务的绿通道,并对符合《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人才提供享受安家补贴和财
政奖励等优惠政策。
  (四)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本地人才工作站需求人才的联络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及其人才团队与企业对接,协调人才进站工作。
  第九条 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人才工作站在人、财、物方面的支持和指导,对设立的人才工作站给予适当经费支持,不断提升服务人才水平,着力营造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的良好环境。
第四章 考核
  第十条 人才工作站正式运行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人才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对评估优秀的园区或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对评估较差者,第一次予以告诫,第二次取消该人才工作站。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突出人才使用和管理服务的主体作用,提高对人才工作重要性的认
识,加大对人才的投入,大胆使用优秀人才,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才的创造活力和工作热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做出突出业绩的站内人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选拔优秀专家荣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