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以人民为中心大讨论集中询访对接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一)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05.23
【字 号】津人社办发〔2018〕146号
【施行日期】2018.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以人民为中心大讨论集中询访对接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一)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14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局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鸿忠书记在参加指导市人力社保局党组2017年民主生活会时的讲话要求,市人力社保局在全系统实施了以人民为中心大讨论,面向全市各相关单位开展集中询访对接活动,征求人力社保政策举措、管理经办、服务效能等方面的问题建议,并逐一进行了核实答复。为更好地指导和推进全市人力社保工作,现将具有代表性和普适性的问题答复意
见集合成辑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3日
 
以人民为中心大讨论集中询访对接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一)
  一、关于“个别职工离职后,由于用人单位联系不上本人,没有本人签字又无法办理退工手续,导致档案无法转移”问题
  按照政策规定,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时无法联系到本人,可通过寄送挂号信或在市级主流媒体登报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仍无法联系上的,用人单位可持相关退工及告知手续,办理退工登记手续。档案转移手续由用人单位和转出转入地人力社保部门共同确认,无需退工人员签字。
  二、关于“部分企业办理退工手续不及时,导致劳动者在新单位就业后,新就业单位无法
为其办理就业登记”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不办理退工手续,由新的用人单位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证明,直接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三、关于“办理就业困难体认定手续,需要提供认定人及家庭成员的关系证明、未(再)婚证明、无工作无收入证明等材料,现在相关部门(公安、民政等)不予办理,街镇劳服核实团难”的问题
  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过程中,相关部门无法出具的证明材料,可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入户调查核实后,出具相关意见作为证明材料。市人力社保局也将积极与民政、公安等部门进行沟通,通过后台信息比对,减少或取消困难人员所需证明材料。
  四、关于“部分街道距离市区比乡镇还远,乡镇补贴发放范围却不包括街道,建议由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发放范围”的问题
  经请示人社部工资福利司,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各
地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五、关于“部分民营企业退出后,无法注销社保账户,人事档案无处存放,不仅影响退休人员权益,也影响民营企业 ‘二次创业’”的问题
  今年4月,市人力社保局印发了《关于民营企业注销登记后社保账户和人事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89号),明确了相关问题解决办法,已于5月1日起施行。
  针对企业退出后无法注销社保账户问题,在各区社保分中心设立了公共社保专户,专门承接民营企业注销后退休人员社保事务的管理,退休人员原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变;在单位经办社保业务的基础上,增加个人经办模式,对于垫付医疗费报销、丧葬待遇申领、个人账户清算等社保事项,退休人员可到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
  针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无处存放的问题,明确可继续在原存档机构存放,也可按规定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具备接收人事档案条件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存放,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免费。
  六、关于“建议简化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取消《养老保险手册》”的问题
  今年4月,市人力社保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申报材料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98号),进一步优化了审批程序。
  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为参保人员申报退休时,核查身份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申报审批表(一)》、工龄审定表等3项主审要件;原需提供的本人档案、提前退休人员当年度提前退休审核结论或审核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改为非主审要件;不再要求提供历年缴费情况单。
  2014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人员,已经不再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已核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不再填写缴费记录,在本人人事档案中封存保管。
  七、关于“建议简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程序、减少报备材料”的问题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89号)规定,参保人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即可办理。
  经研究,通过加强信息数据共享,社保经办不再需要提供除身份证之外的报备要件。今后,在城乡居民养老待遇审核中,只需要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即可办理。不再需要居民户口簿、历年银行缴费回执单和系统打印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单》以及户口簿首页、本人页、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历年银行缴费回执单复印件等材料。
  八、关于“建议与卫计委沟通,方便垫付报销费用清单数据提取,减轻基层医药费用和报销清单录入负担”的问题
  去年,市社保中心印发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延迟刷卡联网结算的经办意见(试行)》(津社保〔2017〕19号),明确提出,在部分实行延迟刷卡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垫付医疗费后,不需要到街道社区办理垫付报销手续,可择期到就医机构进行延迟刷卡,实现联网结算。这些政策,有效缓解了垫付医疗费用报销周期长、手续复杂问题。下一步,还将继续扩大延迟刷卡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范围,进一步方便众就医,减轻基层窗口服务压力。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九、关于“社会保险网上自助缴费没有预缴功能,从而使许多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柜台缴费,给众造成不便”的问题
  为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已于4月23日启动线上委托扣款业务,参保人员可在网上或到社保分中心服务大厅,开通委托扣款业务。业务开通后,系统每月自动从社会保障卡中,扣缴相应社会保险费,参保人员无须再每月办理网上自助缴费或现场缴费。
  十、关于“劳动监察执法在处理工资福利等争议问题时,经常遇到按规定需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的案件,但目前移送渠道不畅通,建议市局给予指导”的问题
  2017年9月,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15号),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我市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查处移送衔接工作。各区人力社保局应按文件要求,推动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同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各单位之间的沟通配合,研究解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衔接工作的效果,切实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抓好、抓到位。
  十一、关于“建议组织开展仲裁员、监察员业务培训及沟通交流活动,达到明确标准、依法办案、统一尺度的目的”的问题
  今年,市人力社保局安排4月和9月组织两期仲裁员培训班,其中4月份为专兼职仲裁员取证培训班,培训结束后,由人社部统一发放仲裁员证书。6月,还将组织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热点问题研讨会,提高我市调解仲裁工作能力。目前,第一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资格培训已顺利完成(4月24日到26日),共培训仲裁员150名。
  十二、关于“建议在劳务派遣机构成立调解组织,对所服务的派遣人员及用工单位所涉及的保险、工资、福利等争议问题前置调解,力争把大部分争议矛盾化解在基层”的问题
  今年3月,市人力社保局已就在劳务派遣公司成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出部署,明确了三个阶段的工作安排:第一阶段,各区人力社保局指导各劳务派遣单位成立调解组织;第二阶段,对各劳务派遣单位调解组织进行标准化建设规范;第三阶段,将各劳务派遣单位调解组织纳入日常管理,开展调解员培训工作。4月19日,印发了《关于推动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09号),明确了相关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