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XX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为维护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正常秩序,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XX大学学生参加的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第二条学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开考前携带考试必须的文具用品之外的其他任何与考试可能有关的物品入座,要求集中放置在的地点,拒不执行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点、考场、座位及未获得考试资格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有其它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无理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或其他学生的;
(四)有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未经许可携带通讯设备参加考试或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故意损毁试卷、答卷的;
(四)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五)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入口(六)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未构成行为的;
(七)有其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协助他人获得试题或答案或考试成绩行为的。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它器材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
(五)有一次考试作弊行为,第二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
(六)其它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处分的期限和程序按照《XX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第七条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一)违规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填写《学生考试违规记录表》记录违纪或作弊经过,至少应有两名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应到现场协助调查。
(二)学生所在学院在考试违规发生3日之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查备案。
(三)学生所在学院在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后2日之内,告知学生学校拟给予处分的种类,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院将相关材料报教务处(研究生院)。
(四)教务处(研究生院)将处理决定及相关支撑材料报学校本科(研究生)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
(五)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报请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进行合法性审查,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出具,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已离校或难以联系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邮寄方式或公告方式送达。具体按照《XX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第八条学生对考试违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XX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提起申诉。
第九条学生参加由行政部门组织的其他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即日起施行,学校授权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对本办法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