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的规范化管主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接受业主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信息系统工程技术标准和工程承揽、监理合同,代表业主单位对信息系统工程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全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对本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包括制定管理规范和等级评定条件;确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认证结果。省信息产业厅授权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作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机构,具体承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和监理单位资质的认证工作。
省信息产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全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全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管理;
(四)负责省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
(五)指导、监督、协调全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四条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四)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三章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及工程师
第五条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个人和单位必须分别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格和资质。?
本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分为高级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两个等级。
山东省职称评审系统本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不同资质等级对应的监理能力如下:
(一)甲级资质可以监理各类信息系统工程;
(二)乙级资质可以监理建设总额为1000万以下的信息系统工程。
(三)丙级资质可以监理建设总额为500万以下的信息系统工程。
第六条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计算机技术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并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申请高级监理工程师的,应当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电子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或者相当级别的职称;申请高级监理工程师的,具有电子工程系列高级以上或者相当级别的职称;
(三)近3年参与监理3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申请高级监理工程师的,近3年参与监理5个以上信息系统
工程;
取得监理工程师、高级监理工程师资格应当分别通过资格考试,并经省信息产业厅登记注册。
第七条甲级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实有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三)近3年至少监理过5个信息系统工程,其中至少有1个在1500万元以上或者3个在800万元以上;
(四)具有必要的监理规范,己按ISO9000建立了完备的质量保障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五)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5名;其中高级监理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