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12.07
【字 号】鲁财采〔2022〕24号
【施行日期】2023.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财采〔2022〕24号
 
各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全省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我们对《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18〕66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7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山东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本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的聘用、抽取、履职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管理实行德才兼备、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正向激励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财政部门监管职责
  第四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对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培训指导、评价考核、动态管理、续聘解聘、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负责统筹安排全省评审专家资源;
  (二)负责制定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抽取使用、业务培训、评价考核、劳务报酬标准等规则;
  (三)负责评审专家库入库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选聘、续聘和解聘工作;
  (四)负责全省评审专家的业务培训、评价考核;
  (五)对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本市申请人入库、续聘材料的汇总;
  (二)根据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细化规范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执行规定;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市分库评审专家进行业务培训、评价考核;
  (四)对参加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参加县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
 
第三章 专家聘用管理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与申请评审专业一致或高度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熟知申请评审专业相关市场情况,能够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论证、评审、验收及咨询等相关工作;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够正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
  (八)自愿接受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省财政厅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选聘程序:
  (一)省财政厅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选聘征集公告,明确选聘专业、条件、应聘申请时间、申请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二)各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入库申请材料,查询申请人信用记录情况,对照评审专家标准条件提出相关建议。
  (三)省财政厅成立审核小组按照“条件满足、择优选聘”的原则,对申请人是否具有选聘资格审核。
  (四)省财政厅对通过审核的拟聘人员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评审实务培训,并进行能力测试。
  (五)省财政厅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对通过能力测试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并通过短信告知专家本人。
  对于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除按上述规定开展评审专家选聘工作外,省财政厅还可主动对接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校等单位开展推荐工作,被推荐人员的职称、工作年限和年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完成注册和信息录入: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承诺书和申请表(见附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须载明职称专业和职称级别等信息且在有效期内;同等专业水平材料须明确专业方向、与职称级别有对应关系的证明材料,且在有效期内)。
  (三)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近期彩免冠证件照片。
  (五)本人认为需要回避的信息。
  (六)本人近三年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山东省职称评审系统
  (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荣获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的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涉密申报资料可交财政部门线下核实,禁止录入系统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