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佑槐阻碍执行职务,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案(开公(治)行罚决字[2022]0049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开公(治)行罚决字[2022]0049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3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60000 
【处罚日期】2022.05.2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浙江省开化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开化县 
【处罚对象】张佑槐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7:34 
处罚名称
张佑槐阻碍执行职务,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公(治)行罚决字[2022]00493号
被处罚对象
张佑槐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02月08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张佑槐积极到开化县205国道***路段参与拦国道。14时30分许,开化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王某、黄某某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张佑槐不听劝阻,并用手去推搡民警。整个过程致使国道中断,导致大量车子无法通行。张佑槐的行为已构成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属情节较重;阻碍执行职务属情节严重,且属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佑槐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佑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张佑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哪种交通工具靠左行驶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开化县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25
处罚机关
【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浙江省开化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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