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一府一委两院”新格局下的人大监督
作者:程向晖 滕修福
来源:《人大研究》2018年第12期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简称“宪法修正案(五)”或“宪法第五次修正”),将“监察委员会”(简称“监委”)作为国家机关写入宪法,形成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本级“一府(政府)一委(监委)两院(法院、检察院)”的新格局。
        关于“一府一委两院”的国家机关简称,高层领导在正式讲话中已有权威表述。7月9日、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开第四次会议聚焦蓝天保卫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两次正式讲话中都有“一府一委两院”的表述。一是7月10日上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联组会议上的讲话。栗战书委员长讲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都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堅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共同努力,敢于担当,还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二是7月10日下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栗战书委员长就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把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同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有机统一起来,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形成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合力”;要严格依法监督,“督促‘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职尽责”;要强调监督实效,“在我们的政治体制中,人大就是要对‘一府一委两院’起监督作用。这是国家制度设计上对人大的明确要求”。
        监委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法律规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在原“一府两院”格局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本级“一府两院”的关系,有宪法统领下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所明确。宪法修正案(五)出台,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关写入宪法,形成了“一府一委两院”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