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实施15年来首次修改
作者:李发
来源:《上海人大》2015年第04
        20153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这是《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对于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完善立法体制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按照这一要求,总结近年来的实践,《修改决定》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同时,针对现行授权立法规定比较原则,以往有些授权范围过于笼统、缺乏时限要求等问题,《修改决定》要求授权决定不仅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还要明确授权的事项、期限和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好中央精神,既要适应地方的实际需要,又要相应明确其权限和范围,避免重复立法。为此,《修改决定》在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同时,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相应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征管法》和修改前的《立法法》等法律中也有体现。《修改决定》根据代表们的意见,将税收基本制度的表述修改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制定单行税法要对税率作出规定。同时法律在规定税额税目并确定幅度的同时,可以授权国务院或者地方在幅度内确定具体税额或者调整。这一修改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一大进步,对今后单行税收立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