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史研究2019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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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泽学 贺怀锴
 〔摘要〕1952年10月,斯大林建议中国尽早制定宪法,中共中央接受了这个建议。1954年3月至4月,应中方请求,苏联法学专家、苏共高层先后对“五四宪法”草案初稿的两个版本提出若干修改意见。“五四宪法”的制定受到苏联宪法文化影响,同时借鉴了苏联宪法文本及其制宪时的一些做法。对于苏方提出的意见,中方既重视又不盲从,立足国情加以吸收,体现了开放性和自主性。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宪;斯大林;;刘少奇;中苏关系
〔中图分类号〕K27;D9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19)-08-0092-11Stalin,theSovietUnion,andtheFormulationofthe“Constitutionin1954”in
NewChina
SunZexue&HeHuaikai
Abstract:InOctober1952,StalinsuggestedthatChinasoonformulateaconstitution,andtheCPCCentralCom mitteeacceptedthissuggestion.FromMarchtoApril1954,invitedbyChina,Sovietlawexpertsandhigh levelCPSUleaderswereinvitedbytheChinesetoproposesomerevisionstothetwoeditionsofthefirstdraftofthe“Constitutionof1954.”Theformulationofthe“Constitutionin1954”wasinfluencedbytheSovietconstitutionalculture,anditutilizedtheexperienceoftheSovietconstitutionandSovietbehaviortoformulateareferenceconsti tution.ChinaattachedimportancetothesuggestionsbytheSovietUnionbutwithoutblindlyfollowingthem,anditabsorbedthembasedonthenationalsituation,whichareindicativeofChineseopennessandautonomy.
  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是新中国
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先河。学术界对它的研究多集中于法理层面,而对其制定过程,大体上只关注到斯大林建议中国制宪的一些情况①。有鉴于此,本文拟对斯大林、苏联建议制定、帮助修改“五四宪法”的历史进行更加全面、细致的考察。
一、斯大林建议中国制定宪法
近代以来,各国执政党都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以此建立和维护统治秩序。随着革命即将取得胜利,按照中共的宪政设计,召开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一部根本大法的任务也被提上日程。中共在根据地局部执政时曾制定过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但这与建立全国政权后制定的根本大法相比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不过,1947年中共十二月会议认为,组织中央人民政府的时机尚未成熟,“颁布宪法更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苏同盟与1950年代中国社会”(14JJD770031)
的阶段性成果。
① 参见许虹、张威:《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
定》,《与当代中国———全国纪念同志
诞辰110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中央文献
出版社,2004年,第1209—1220页;翁有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制定考论》,《史学月刊》
2007年第11期;孙东升:《制订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若干问题研究》,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科研管理部
编:《新中国60年研究文集》(2),中央文献出版
社,2009年,第601—612页;张金才:《刘少奇与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订和通过》,《党的文献》
2009年第6期;张德瑞:《与新中国第一部宪
法的制定与实施》,《法治研究》2011年第7期;夏
新华、丁峰:《刘少奇与苏联宪法的移植》,《时代法
学》2014年第1期;韩大元:《外国宪法对1954年
宪法制定过程的影响》,《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4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期;等等。
是将来的问题”①。亦指出:“关于宪法,近期内不会颁布,过早颁布也是不利的,但目前应该着手研究。”②
1948年四五月间,在致中共北平市委书记刘仁和民主人士李济深、沈钧儒的信中,提出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各党派各人民团体认同的“纲领政策”或“施政纲领”③。按照的制度设计,这只是一个过渡步骤,制定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可是,在全国尚未解放的环境下召开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如周恩来后来所说,“这对中国现在的情况来说,是非常困难的”④。而建立新的中央政府却不能拖延太久,所以只能采取过渡办法。1949年1月8日,中共中央决定:在1949年内召开新政协会议,宣告新中国成立,组成中央政府,并通过共同纲领⑤。在中共主导下,6月15日至19日,新政协筹备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将制定共同纲领草案作为新政协筹备会的中心任务之一。8月18日,李维汉在新政协筹备会各单位首席代表座谈会上指出:这次会议要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宪法性质的纲领与组织法⑥。9月上旬,以周恩来为组长的小组经过三个多月紧张工作,完成了共同纲领草案的起草,并将其提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
讨论通过。正如刘少奇在一届政协会议上指出的:“这个共同纲领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极端重要的文献……一部人民革命建国纲领。这是目前时期全国人民的大宪章。”⑦
总体上看,中共中央始终认为,共同纲领只能在一个时期内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等到条件成熟时,将正式制定、颁布宪法;但具体来讲,中共中央提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进行起草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则是接受斯大林建议的结果。
不少学者认为,斯大林曾三次建议新中国制定宪法⑧。第一次是在1949年6月至8月刘少奇访苏时⑨。据随行翻译师哲回忆,在刘少奇与斯大林的一次会谈中,斯大林提到宪法问题。他说:“现在可用共同纲领,但应准备宪法。”“你们1954年可以进行选举与通过宪法。” 瑏瑠也有著作指出,7月11日晚,“斯大林告诉中共代表团,中国共产党还应该制定现阶段的宪法,通过选举产生政府。不过,他也同意中国共产党把共同纲领变成国家的基本大法” 瑏瑡。但该书没有注明史料来源。
据随刘少奇出访的秘书邓力回忆,“刘少奇他们同苏共中央会谈,我们三个秘书都没有去,只有翻译师哲参加。会谈的情况,他们没有给我们讲” 瑏瑢。笔者尚未在有关刘少奇的史料
瑏瑠
瑏瑡
瑏瑢
中央档案馆等编:《中共中央在西柏坡》,海天出版
社,1998年,第279页。
《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24册,
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548页。
《胡乔木回忆》,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
545页;《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
第301页。
《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
140页。
《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26册,
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7—28页。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编:《开国盛典:中华人民共
和国诞生重要文献资料汇编》上编,中国文史出版
社,2009年,第198页。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
《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
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第49页。
还有学者提出:“斯大林曾经四次向中共提出制宪建
议或者说‘指示’。”其中第三、四两次是把1952年
刘少奇访苏时与斯大林的两次谈话当作两次建议。
参见刘山鹰:《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炎
黄春秋》2014年第9期。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包括海茵茨希、俞荣根、韩大元、
穆兆勇、夏新华、豆星星、张成洁等。参见〔德〕
迪特·海茵茨希著,张文武等译:《中苏走向联盟的
艰难历程》,新华出版社,2001年,第353—354页;
俞荣根:《艰难的开拓———的法思想与法实
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97页;韩
大元:《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法律出版社,2014
年,第63—64页;穆兆勇编著:《第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实录》,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6
页;夏新华、丁峰:《借鉴与移植:外来宪法文化与
中国宪制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
第293页;豆星星:《修宪制度研究》,西南交通大学
出版社,2009年,第141—142页;张成洁:《
与五四宪法》,《青海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师哲口述,李海文著:《在历史巨人身边:师哲回忆
录》,九州出版社,2015年,第296页。
邢和明:《中共眼里的苏联模式》,福建人民出版社,
2006年,第32页。
邓力:《我为少奇同志说些话》,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8年,第4—5页。
中发现斯大林建议中国制宪的记载,亦未见到苏联方面参与会谈的人提及此事。因此,师哲的回忆大概是持此观点学者的唯一依据。然而笔者认为,师哲的这一回忆尚有可商榷之处。
第一,刘少奇首次访苏期间似乎不太可能向斯大林提出制定宪法问题。1949年6月16日通过的《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并未涉及制宪问题①。6月18日,共同纲领起草小组决定向组
员提供新民主主义国家的纲领和各国宪法,但这只是作为起草共同纲领的参考资料②。根据安排,刘少奇一行是6月21日离开北平、出访苏联的,出国前他参加了新政协筹备会,当然知道新政协要制定的是共同纲领而非宪法。7月4日,他在代表中共中央给联共(布)中央及斯大林的报告中说,新政协“准备通过各党派团体共同遵守的纲领”③。在7月6日给斯大林的信中,刘少奇拟出了向其请教的八个方面的问题,也不涉及制宪。在已经公开的刘少奇与斯大林的会谈记录及刘少奇与国内的往来电文中,也没有发现与制宪有关的内容④。而且笔者认为,刘少奇应该不会在没有得到中共中央指示的情况下,自行询问制宪事宜。
第二,斯大林应该不会主动提出要中国制定宪法的建议。查阅刘少奇、访苏的相关史料可以发现,鉴于过去在指导中国革命中犯过一些错误,斯大林在与中共领导人会谈时总体上比较谨慎。伍修权回忆道,斯大林在会谈中“尽量不对我们率先提出什么要求,以免再有强加于人之感,想把主动权让给我们”⑤。师哲也回忆说,在刘少奇首次访苏过程中,“斯大林对少奇是信任和尊重的,他从来不主动提出讨论和解决哪些问题。每次会见都聚精会神地倾听少奇的每句话,体会少奇的语意和心情,并对少奇的意见多次表示同意和赞赏。斯大林根据中方要求或愿望进行商谈,提出意见、建议或指出解决的办法”⑥。笔者认为,鉴于当时中共正在领导制定共同纲领,斯大林不会向中方提出制宪建议,否则岂不是再一次把他的意见强加于中共吗?而且制定宪法关乎国家内政,在这样敏感的问题上,如果中方没有主动咨询,斯大林应该不会提及。事实上,1952年,正是刘少奇主动向其咨询宪法问题在
先,斯大林才建议新中国制定宪法⑦。另外,从刘少奇《关于与斯大林会谈情况给和中央的电报》可知,1952年10月20日,刘少奇致信斯大林,就制宪问题征求意见。但在24日的会谈中,斯大林只是简单陈述了关于制定宪法的想法。他说:“如果你们没有准备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暂不召开,而开政治协商会议……同意你们目前使用共同纲领,但应准备宪法”。28日,当刘少奇再次提到宪法问题时,斯大林才说:“因为我不大了解中国的情形,上次谈话时(指24日的谈话———引者注)我没有展开肯定地讲这个问题”。接下来,斯大林就制宪一事对刘少奇“说了一长篇的话”。⑧从斯大林所言可以看出,他对中国国情不是很了解,似乎之前也没有思考过中国的宪法问题,所以当刘少奇第一次提到此事时,他没办法给出具体建议。斯大林在这个问题上的谨慎态度也再次得到体现。1952年尚且如此,那么三年前刘少奇秘密访苏时,斯大林怎么可能会有先见之明,做好充分准备,进而“详尽地阐明了这个问题”,并建议“现在可用共同纲领,但应准备宪法”呢?而且在师哲的回忆中,刘少奇与斯大林就制定宪法问题时隔三年的两次谈话几乎一样详尽,这有些不合常理。⑨当然,回忆与现实难免有一些差距,笔者的观点终归也只是一种推断。但是,
参见《开国盛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重要文献资
料汇编》上编,第169页。
陈扬勇:《建设新中国的蓝图———〈中国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共同纲领〉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3年,第53页。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5年,第5页。
参见《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1册,第23—57
页;〔俄〕A.M.列多夫斯基著,陈春华等译:《斯大
林与中国》,新华出版社,2001年,第95—131页;
沈志华主编:《俄罗斯解密档案选编:中苏关系》第
2卷,东方出版中心,2015年,第71—100页。
伍修权:《回忆与怀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1年,第234页。
师哲口述,李海文著:《在历史巨人身边:师哲回忆
录》,第302页。
参见《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
版社,2005年,第529—530、535—538页。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4册,第535、536页。
参见师哲口述,李海文著:《在历史巨人身边:师哲
回忆录》,第296、380页。
关于1949年斯大林建议中国制定宪法的说法,至少是可以商榷的。
第二次是在1950年访苏时①。这一观点依据的是薄一波的回忆。薄一波写道:“回国后,在中央书记处的会议上,曾谈到在苏期间向斯大林汇报了我们工作的情况,并传达了斯大林的三点意见”。其中第二点是“建议我们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②在没有其他史料作为证据之前,笔者先在此提出几个推论。
第一,不大可能就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征求斯大林的意见。首次访苏的任务在于讨论“现有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问题,苏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问题,贵我两国贸易和贸易协定问题”等③,制宪不在其中。如前所述,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被誉为“
大宪章”的共同纲领,它本身就具有宪法性质。按理说,不论中共中央还是都不可能在三个月后就有制宪考虑并征求斯大林的意见,因为党内、国内都没有废除共同纲领、制定宪法的要求,而中共又有许多更加迫切的任务要去完成。1950年6月14日,即访苏归来后四个月,还在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开幕词中说:“《共同纲领》必须充分地付之实行,这是我们国家现时的根本大法。”④另外,如果与斯大林谈及制宪问题,那么1952年刘少奇再次就此征求斯大林意见时,后者就不会是前面提过的《关于与斯大林会谈情况给和中央的电报》中的那种反应了。
第二,斯大林不大可能主动向建议制定宪法。其中的缘故,前文已有论及,这里就不赘述了。除此之外,访苏期间,与斯大林进行了三次会谈。第一次谈的是中苏条约、借款、解放台湾及《毛选》出版等问题,第二次谈的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有关问题,第三次谈的是中苏条约、中长铁路、旅大问题及贷款问题等,皆未提及制定宪法。苏方档案中的会谈记录、中方相关文献资料及论著均显示,斯大林在会谈中总是先请发表意见,他再谈自己的看法,没有主动提出其他问题⑤。后来多次讲到斯大林“强迫我们吞下的那些苦果”时⑥,也没有提到制宪问题。这可以从侧面证明,斯大林应该没有主动向建议新中国制定宪法。
第三,在笔者掌握的访问苏联期间的往来文电及相关史料、研究成果中,没有看到有关制宪的文字。另外,陪同访苏的在其日记中并未述及这一问题。而师哲作为全程陪同的翻译,在回忆录里同样对此只字未提。因此,按照历史学“孤证不立”的原则,所谓斯大林第二次建议中国制定
宪法,在只有薄一波回忆录一则史料的情况下,似乎还有待进一步考证。
综上所述,在斯大林“三次”建议新中国制定宪法中,只有第三次即1952年是毋庸置疑的⑦,因为这一次不仅有回忆史料,还有刘少奇的相关文献,更有苏联档案相印证。
1952年9月底,刘少奇率中共中央代表团①
持斯大林三次建议中国制宪观点的学者,都认为第
二次建议发生在1950年访苏期间。此外,何
勤华、李秀清只提到了两次建议,这是其中第一次。
参见何勤华、李秀清:《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
中国移植外国法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第174页。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人民
出版社,1997年,第42页。
《建国以来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
1987年,第206页。
《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
77页。
参见沈志华主编:《俄罗斯解密档案选编:中苏关
系》第2卷,第175—178、265—268页;《
传(1949—1976)》(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
年,第33—48页;沈志华主编:《中苏关系史纲
(1917—1991)》,新华出版社,2007年,第100—
109页。
参见《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
年,第42、386—388页;沈志华主编:《俄罗斯解
密档案选编:中苏关系》第7卷,东方出版中心,
2015年,第353页;沈志华主编:《俄罗斯解密档案
选编:中苏关系》第8卷,东方出版中心,2015年,
第134—135页。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包括翁有为、张金才、孙东升等。
参见翁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制定考
论》,《史学月刊》2007年第11期;张金才:《刘少
奇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订和通过》,《党的文献》
2009年第6期;孙东升:《制订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若
干问题研究》,《新中国60年研究文集》(2),第
607—608页。
参加苏共十九大。受委托,10月20日,他在给斯大林的信中说,一届政协即将届满,党内也有人提出要召开全国人大、制定宪法,但鉴于人民政协在全国有很好的信誉,各民主党派也愿意召开政协会议,加之全国普选的准备工作还有些不够,因此“在中国是否要急于制订宪法也还可以考虑”。刘少奇向斯大林解释了暂不制宪的理由:“因为中国已有一个共同纲领,而且它在众中在各阶层中均有很好的威信,在目前过渡时期即以共同纲领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可以过得去的……我们考虑在目前过渡时期是否可以暂时不制订宪法,而以共同纲领代替宪法,共同纲领则可以在历次政协全体会议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加以修改补充”。针对刘少奇的征询,10月24日和28日,斯大林在与刘少奇的两次谈话中都提出,中国应该尽快制定宪法。他说:“我认为这样作,对你们是有利的。你们可以考虑。”斯大林还详细阐释了制宪的必要性。①
中苏领导人在制定宪法问题上存在不同意见的根源在于对制宪有着不同的认识。中方认为,中国当时尚处于向社会主义过渡期间,应该“待将来资产阶级问题解决,进入社会主义时再来制订宪法”②。因为如果立即制定宪法,势必承认部分资本主义因素是合法的,不如在过渡时期暂用共同纲领。但在苏方看来,宪法是现代民族国家的象征,关乎政权的合法性及国际认同。斯大林说:“如果你们不制订宪法,不进行选举,敌人可以用两种说法向工农众进行宣传反对你们:一是说你们的政府不是人民选举的;二是说你们国家没有宪法。因政协不是人民经选举产生的,人家就可以说你们的政权是建立在刺刀上的,是自封的。”共同纲领是党派间达成的协议,而不是人民共同参与制定的,外国会以此攻击中国政权与法统的合法性。因此,你们应该制定宪法,“应从敌人(中国的和外国的敌人)那里拿掉这些武器,不给他们这些借口”。斯大林还指出,所谓“中国制宪条件不成熟”的说法不能成立。他以阿尔巴尼亚为例说:“阿尔巴尼亚是落后的,现在也有了宪法并实行了选举,中国不应比阿尔巴尼亚落后。”刘少奇在听取斯大林的解释后表示:“在1954年进行选举和制订宪法,我想是没有特殊困难的。”③
10月30日,刘少奇将斯大林的建议转达给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对此十分重视,随即“研究并部署了
制定宪法,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④。11月,中共中央决定立即准备召开全国人大并制定宪法。12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通知》提出,拟于次年9月召开全国人大,并“将制定宪法”⑤。12月24日,周恩来在全国政协一届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提出,中国共产党提议由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议,于次年召开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并开始进行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得到与会者一致赞同⑥。1953年《人民日报》元旦社论向全国公布了中央的这一决定。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一致通过《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成立以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⑦,将制宪提上日程。同时,对于即将进行普选和制定宪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周恩来都作了解释,消除了各种疑虑,统一了各方思想。总之,斯大林的建言使中共领导层改变了进入社会主义后再制定宪法的设想,决定立即着手制定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⑧。
参见《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4册,第529—530、
535—538页。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4册,第535页。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4册,第536、537页。
《阎明复回忆录》(一),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
232页。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
第10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42页。
《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中央文献出版
社,1997年,第274页。
《年谱(1949—1976)》第2卷,中央文献出
版社,2013年,第9页。
1954年3月23日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
议上的插话及6月14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上关于宪法草案的讲话均指出,这是一部
“过渡时期的宪法”。参见:《在宪法起草委员
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插话(节录)》(1954年3月23
日),《党的文献》1997年第1期;《文集》
第6卷,第3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