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0.06.15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初中高中学校
  近日,河北省教育厅印发了《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0〕12号),就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实行普通高中计划管理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经市教育局批准和省教育厅备案的年度招生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录取新生。未市教育局批准和省教育厅备案,任何学校不得擅自追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
  二、严格执行跨区域招生备案制度
  要严格执行河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跨区域招生备案制度。未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市域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外地市招生的,由学校将总招生计划和在外市的招生计划于6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高中教育处备案,汇总后由市教育局高中教育处统一函告生源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我市生源到外地民办高中就读的学生,需参加当年的中考,没有中考成绩的考生不得报考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我市除具有自主招生资格7所公办高中学校和民办学校外,其他各普通高中学校严禁跨区(县)域招生。凡发现外地民办学校违反省教育厅和我市相关招生规定的行为,将停止其在我市的招生资格。
  三、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录取时间内,依据学生的中考志愿、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进行录取。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提前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取消录取资格,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我市7所自主招生的公办高中按照批准的试点方案进行录取,自主招生范围应控制在市域内,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试点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自主招生应安排在当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试行自主招生学校的试点方案应向社会公布。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在招生期间要设立招生咨询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接待来电来访。各初中学校要将今年的中招政策告知每名考生。各学校要通过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国家、省、市规范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和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确保每一名学生、每一名家长和每一个家庭都能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并遵守规定。
  四、加强控制优质生源外流的工作
  要把高中招生、控制生源外流作为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办学水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市、县、校要把此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一把手为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包县、包校制度。高中学校要发挥招生工作的主导作用,初中学校要强化生源管理主体责任意识。各初中学校既要做好培养优质生源工作也要做好为我市高中输送优质生源工作。各初中学校校长、年级主任、班主任、任课教师等要积极配合高中学校做好生源管理工作,加强对初中学生的正面引导和教育。各民办初中学校也要增强保生源的主体意识,把这项工作纳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中,并与班主任、任课教师的考核、评比等挂钩,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附件: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邯郸市教育局
2020年6月15日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冀教基〔2020〕1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等文件精神,深入贯彻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入学行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多样化特发展,现就做好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普通高中招生依据
  我省仍实行全省统一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应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录取。具体录取标准和办法由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全省仍实行优质高中指标生分配到初中学校办法,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招生计划的80%。具体办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河北招生信息网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部分公办高中进行自主招生改革试点,自主招生范围应控制在市域内,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试点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自主招生应安排在当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试行自主招生学校的试点方案应向社会公布。
  二、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普通高中招生实行计划管理。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都要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规模和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并按计划招生。按照国家不得举办超大规模高中和消除大班额要求,普通高中学校每年招生计划须控制在2000人以内。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普通高中学校上报的招生计划,在充分考虑区域内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规模大体相当、学校办学条件满足规定要求等因素核准后,正式下达招生计划。同时,将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于6月20日前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审批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其公告本市所有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其中民办高中招生计划应包括学校招生总计划数和审批地以外分市招生计划数。
  三、进一步明确普通高中招生范围
  公办高中招生范围。县(市、区)属公办高中学校原则上在本县(市、区)域内招生,设区市城市区区属公办高中学校招生范围,可由设区市教育局统筹;市属公办高中学校原则上在本市城市区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市教育局确定。未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市域招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空军青少年航空班、海军青少年航空班,在全省范围内招生。
  民办高中招生范围。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
求”的规定,民办高中以审批地范围招生为主,在优先满足审批地初中毕业生就学愿望和需求的前提下,可招收部分审批地以外(省内)学生,审批地以外招生比例不高于当年招生总计划数的40%,并逐年减少。民办高中学校享有与公办高中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利,并与公办高中学校同期招生。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须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