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试行)
为做好全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落实卫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推进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冀人发〔2007〕76号),结合我省卫生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卫生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需求、事业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要素,根据单位实际,科学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要求,及时调整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实行动态化管理。要严格执行岗位设置的各项要求,加快推进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二、实施范围
2、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政府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液中心(血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除外。
3、卫生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实行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类别设置
4、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5、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是:(1)主要提供医疗技术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卫生事务管理职责的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
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
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卫生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卫生事业单位中已经实现后勤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特殊需要,经批准,卫生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
河北省卫生人才网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7、根据我省实际,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五至十级职员。卫生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到十级职员岗位。
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是:
(1)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得超过五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即五级、六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七级、八级、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3:3:2:2的比例确定。
(2)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处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
级一般不得超过六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即六级、七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八级、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3:5:2的比例确定。
(3)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得超过七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即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5:5的比例确定。
(4)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得超过八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即八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九级、十级职员,原则上按照5:5的比例确定。
(5)对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人员等问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并经设区市及以上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可按原职务对应相关岗位等级。
9、未核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卫生事业单位,先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后,再按照第7条规定执行。
10、卫生事业单位的党组织,除国家和省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
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2、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
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13、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按照《河北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表一),确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