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军区
【公布日期】2021.08.11
【字 号】冀卫发〔2021〕7号
【施行日期】2021.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
冀卫发〔2021〕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管理,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有效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不断改善人民众就医体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人力资源网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河北省军区保障局
2021年8月1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管理,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有效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不断改善人民众就医体验,推动各级各类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依法执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一)强化依法执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
法规,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注册的执业范围等从事诊疗活动,严禁未经核准或超出执业范围开展有关医疗活动。认真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建立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及时纠正、报告违法执业行为。严格执行《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合理检查的监控、评价结果及其应用纳入记分管理制度。(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军区保障局)
  (二)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范、医学伦理规范、从业行为规范,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坚持因病施治,根据患者病情,制定适宜的诊疗方案和计划,合理选择适宜技术和药物,定期组织开展用药、用械合理性评价。医疗机构要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适宜性点评制度,严格掌握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适用范围,开展检查必要性和检查结果阳性率等评估并在机构内公示,原则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大型X光机、CT、MRI检查阳性率≥70%,医学影像诊断与手术后诊断符合率≥95%。(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完成时限:2021年底)重点加强国家监控药物、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心血管类药物、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耗材等使用监测,充分发挥药师作用,持续开展处方审核、点评,优先使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严格落实
药品用量“双排序、双公示、双监控”制度,规范临床医师合理用药行为,不得诱导患者院外购药。建立高值检验检查项目审核制度,临床医师为患者开具费用较高的强化CT、磁共振、基因检测等项目时,需经上级医师审核签字。严格把握患者出院标准,对达到出院标准的患者,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对未达到出院标准的患者,不得采取分解住院等方式诱导患者出院。(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
  (三)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三级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促进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化、标准化、同质化;制定完善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定期发布质量安全分析报告。落实医疗机构医疗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和完善院、科两级质控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与药物学委员会等作用,定期对医疗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估,持续改进与提升医疗质量。二级以上医院要进一步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智慧医疗、智慧服务、智慧管理”智慧医院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将疾病诊疗规范、用药指南、临床路径等嵌入医务人员工作站,通过智能审核、特殊标识等多种方式,促进医务人员合理诊疗。(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完成时限:2021年底)加强单病种质量控制,对发病率高、死亡率高和费用负担较重病种实行全过程成本精细管理,切实减轻不合理费用负担。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逐步提高入径率、完成率,降低变异率、退出率。2022年底前,三级医院50%出院患者、二级医院70%出院患者按照临床路径管理。(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完成时限:2022年底)
  (四)强化疫情常态化防控。科学精准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全员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规范诊疗流程,加强发热门诊“三区两通道”等规范化建设,强化发热患者闭环管理。强化医疗机构重点区域、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感染防控工作,持续开展感染防控全员培训,落实巡查整改制度,严格防范院内感染。规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按要求开展单检、5合1或10合1混检,严禁拒绝、推诿众混检需求,严禁混检按单检标准收费。(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军区保障局)
  二、强化机制创新,进一步促进资源共享
  (五)促进诊疗资源共享。加快推进实用共享、覆盖城乡、互联互通的省、市、县三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通过搭建医疗机构检查资料数据库或“云胶片”等云平台形式,逐步实现检查资料数字化存储和传输,推进检查资料区域共享。(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完成时限:2022年底)依托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立疑难杂症
、罕见病病例库,在省域内实施诊疗信息共享,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完成时限:2022年底)严格落实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充分利用互联网方式,多地多方专家网上会诊,提高疑难病诊治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标准独立设置医学影像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并统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为区域内医疗机构提供检验检查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到2021年底,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现电子健康码上线应用,三级公立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达到4级水平。(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完成时限:2021年底)到2022年底,二级公立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达到3级以上水平,建成独立的电子病历共享文档库,实现电子病历数据整合。(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完成时限:2022年底)
  (六)推进检查结果互认。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明确互认机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等。充分发挥各级临床检验、医学影像质控组织和临检中心作用,开展临床检验结果和医学影像资料质量控制工作,原则上医疗质量控制合格并符合技术要求的检查项目,医疗机构间要稳步实现结果互认,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继续巩固
京津冀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共享制度,加快推进我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互认共享范围,力争到2022年底,实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全覆盖。加强同相邻省份的交流协作,推动省际间检验结果互认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共享工作。(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完成时限:2022年底)
  (七)推进优质资源下沉。大力推进城乡以医联体、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医联体、乡村一体化作用,推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信息互联互通,整合组建检验、心电、病理、影像等资源共享中心,实行“下级检查、上级诊断”,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大力发展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预约诊疗、双向转诊等服务,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要加快推进检查资料共享和结果互认。(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完成时限:2021年底)强化医联体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质量控制,加强上级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规范诊疗水平,为众提供同质化优质服务。(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
  三、强化部门联动,加强监督指导
  (八)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聚焦众反映强烈的“乱检查、滥检查”等问题,开展为期一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通过医疗机构自查自纠、行政部门监督检查,采取组织专家飞行检查、有因检查、随机检查等方式,重点整治无依据检查和重复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和追责问责,进一步整肃行业风气,规范医院执业行为,提升医院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保障医院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众健康权益。(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军区保障局,完成时限:202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