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8.14
【字 号】冀卫发〔2019〕23号
【施行日期】2019.08.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卫发〔2019〕2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网信办,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我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河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8月14日
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形成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良好发展格局,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提升社会办医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委《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简化准入审批服务
  (一)提高审批效率。建立社会办医多部门联动审批机制,提供"一站式"服务,推广"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审批效率。2019年底前,制定出台优化社会办医跨部门联动审批实施办法,明确跨部门准入审批流程、事项清单和各环节时限,建立跨部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首家受理窗口负责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准入审批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务服务办,第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优化跨部门审批流程。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港澳台独资外的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全部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实行"两证合一"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他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时均不得以取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文件作为前置条件。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先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再进行设置审批或执业登记;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后,由民政部门或审批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政务服务办及审批部门)
  (三)简化环评消防审批程序。推进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新建、改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其他(20张床位以下除外),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实行环境影响审批管理;设置20张床位以下,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管理。凡符合已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可不再对区域内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评估审查。严格执行国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要求,不增加审批环节。(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四)规范审核评价。依法及时受理医疗机构级别、诊疗科目变更申请,在法定时间内办结。公开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受理标准、设定依据、办理流程、进度等信息,新办医疗机构审核结果要同时送审批部门和申请人。鼓励社会办医参加医院等级评审,及时受理申请,3个月内反馈评审结果,并及时认定。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政务服务办)
  (五)加强信息共享联动。推动卫生健康(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民政、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社会办医审批信息共享联动,取消无法定依
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再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减轻行政管理相对人负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网信办)
  二、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
  (六)进一步放宽规划限制。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原则,统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到2020年,社会办医占医疗机构总量比例达到25%左右。(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
  (七)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医疗资源过剩地区,原则上不再新设政府办医疗机构和新增公立医院床位数;支持社
会力量在公立医疗资源丰富地区,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支持社会办医参与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河北人力资源网  (八)规范引导社会办医。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支持京津冀合作办医,吸引京津等地大型医院在冀举办分院,鼓励全国知名医疗品牌在冀开办连锁医疗机构。允许在职或停薪留职医务人员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
  (九)强化用地保障。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统一规则依法取得土地,提供医疗服务。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对医疗设施不足地区,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包括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社会力量可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
利用闲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存量房产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实行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重点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倾斜,鼓励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鼓励个体诊所等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平竞争,向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养老照护、家庭病床、上门诊疗等服务。2019年底前,制定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办法,明确购买服务主体、内容、方式、程序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促进社会办医公平参与提供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
  (十一)落实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社会办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办医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社会办与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同价政策,对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机构,要依法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
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并纳入上市后备企业库,开展上市挂牌培训。(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参与改革。鼓励社会办医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模式改革,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参照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等规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已纳入医保定点的社会办医,取消药品加成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后,参照属地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后的医保支付政策,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
  三、强化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
  (十三)支持参与医联体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完善医联体网格化布局。公立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医联体应吸纳社会办医积极参与。综合力量或者专科服务能力较强的社会办医可牵头组建医联体,鼓励适度竞争。支持公办和社会办医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建专科联盟。(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
  (十四)探索多种合作模式。建立分工合作机制,支持社会办医优先承接三级公立医院下
转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业务,有效降低三级医院平均住院日和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支持三级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共享医学影像、检验、病理诊断等服务,有关服务协议可作为社会办医相关诊疗科目登记依据。出台公立与社会办医规范合作具体办法,支持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建立合理分工分配机制。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人员身份转换等配套政策。(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