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技师社会化考评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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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9.09.27
【字 号】冀人社办[2009]165号
【施行日期】2009.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技师社会化考评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人社办[2009]165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冀劳社办〔2009〕15号《通知》规定,2009年全省技师社会化考评将于10月17日起在各考区进行。为加强各考区卫生防疫和考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密切关注甲型H1N1疫情动态,强化考务和考场防疫措施
  (一)要密切关注当地H1N1疫情动态。各考区特别是考区主要领导要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主管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和防疫措施,主动向他们报告技师考评的时间、地点、人数和考评方式等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征得防控疫情的专业指导。
  (二)严格执行上级的防疫部署。各考区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上级的防疫部署,若H1N1疫情发生重大变化,不宜组织技师考评时,各市要及时向每一位考生和考评(监考)人员说明情况。需另行安排时,省厅将及时通知各考区。
  (三)科学对待疫情,强化考场防疫措施。各考区要正确认识和宣传H1N1疫情是可防可
控的,要在各考点以展板、图表或其它形式宣传防疫常识,并为每一位考生和考评(监考)人员、工作人员和督导人员免费配发一次性口罩并要求其正确和全程配戴。每场考试、考核前,均要对考场和涉及考务的地点喷洒一定浓度、面积和时间的“84消毒液”或其它防疫药品。每场考试、考核前,要逐一对涉考人员进行红外线或常规的体温检测。凡体温超常者,不得参加考试或考核,并须在第一时间向考区负责人和当地防疫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四)今年暂停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省集中考评。具备考核场地、设备和高级考评员的考区,在当地实施考评。不具备考核场地、设备和高级考评员的考区,由省厅按规定另行安排。
  二、认真做好考务组织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冀劳社办〔2009〕15号有关规定
  冀劳社办〔2009〕15号《通知》已明确提出考务要求和工作要求,各考区要认真落实,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各考区要将各职业的理论知识(含技能笔试)考试全部安排在本市技师学院或高级
技工学校,按照回避制度要求,监考人员从本市技工学校教师职工队伍中选派。对于安排考务不力导致考场纪律混乱的学校和违反监考纪律的监考人员,省厅将严肃追究责任,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二)高级考评员凭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的派遣单参加考评工作。无高级考评员资格或无派遣单的考评人员,不能参加考评工作。无相关职业高级考评员的考区,不组织该职业的考评工作。具体情况,省中心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考区。
  (三)考试的答卷、评分表等,须由各考区于考核结束后72小时内封送至省厅,统一阅卷登统,统一办证。
  (四)考评期间,省厅将统一派遣鉴定质量督导员赴各考区实施质量督导。各考区须请本局纪检部门的同志参加督导工作。
  (五)各考区要加强对高级考评员和监考人员、工作人员的管理,明确考务要求,规范考评行为,强化责任意识,加大监督力度,据实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高技能人才考评工作的严肃性。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