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公布日期】2011.05.19
【字 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法〔2010〕1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对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了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
    2.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
河北人力资源网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主办监察员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指定。
  主办监察员从被指定承办查处违法案件之日起至案卷归档全程负责。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及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施。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服从所在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
  第六条 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的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案件,应当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移送函》(见附表1),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受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依照规定无管辖权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七条 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将案情复杂、重大或者跨行政区域的案件,提请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第八条 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执法主体,在必要时经协商可以临时调动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到需要实施集中监察的区域进行监察。
第三章 监察方式
  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采取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下称书面材料审查)、专项检查、接受举报投诉以及处理体性事件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年度计划应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依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和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书面材料审查,根据需要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内部相关业务机构进行联合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并记入用人单位档案。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针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共同进行。
  专项检查、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的情况,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情况登记表》(见附表2)。
第四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设置举报投诉接待室,工作时间安排专人负责接待举报投诉事项;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对于举报投诉的事项,应当及时登记,制作《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见附表3)。
  投诉人投诉应当提供投诉材料,如果投诉人书写投诉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接待人员进行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材料应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投诉时间,被投诉人的名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投诉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证据和投诉请求事项。电话投诉的,应告知其提供具有投诉人签名的书面投诉材料和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为预防和妥善处理因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引起体性事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 参加人员、人员分工、联系方法、车辆保障、携带的监察装备、情况报告、信息反馈以及注意事项。遇有体性事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超过2年的投诉,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表4)通知投诉人;对没有明确投诉单位或缺少基本事实证据材料的,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对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其它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书面材料审查、接受举报投诉、处置体性事件和有关部门移交以及上级机关交办监察事项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应当制作《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见附表5),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及时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