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备考资料:股东出资瑕疵的责
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
股东瑕疵出资责任,是指当存在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增资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等的情形时,股东应当对设立时的发起人、对公司、对债权人所担当的责任的总称。
未履行出资义务: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拖延出资、出资不实、出资缺乏等。
2022年司法考试时间安排表1.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对其他发起人:违约责任。违反了出资协议的商定,按出资协议向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担当违约责任。
(2)对公司的责任:补足出资+发起人之间连带责任+有限公司知情受让人连带。
①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
②公司其他发起人与该出资瑕疵的股东担当连带责任。
【留意】此处发起人仅指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不包括公司成立后新参加的股东。
③有限公司知情受让人与该出资瑕疵股东担当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恳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担当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知情受让人可以向该股东追偿。受让人担当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3)对债权人的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责任+发起人连带+有限公司知情受让人连带+一次责任。
①责任范围:未出资本息范围内。
②适用条件: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担当补充赔偿责任。
③发起人和有限公司知情受让人与该出资瑕疵股东担当连带责任。
【留意】此处发起人仅指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不包括公司成立后新参加的股东。发起人担当责任后可向该股东追偿。
④一次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担当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一样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出资评估不实的责任
出资不实是指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1)对其他发起人:无违约责任。
(2)对公司的责任:补足+发起人连带。
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其他发起人与该股东担当连带责任。
【留意】此处发起人仅指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不包括公司成立后新参加的股东,发起人担当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3)对债权人的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实价与章程所定价额的差价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责任+发起人连带+一次责任。
①责任范围: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与章程所定价额的差价。
②适用条件: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担当补充赔偿责任。
③一次责任。
股东已经担当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一样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公司成立后增资时的出资瑕疵
“增资”是在公司成立之后追加注册资本,增资时的出资瑕疵是指追加出资的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此时的责任担当如下:
(1)对其他发起人:无责任.
(2)对公司的责任:该股东应履行全面出资义务+公司董事、高管过错责任。
(3)对债权人: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4款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其次款提起诉讼的原告,恳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
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担当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担当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4.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此时不存在出资瑕疵,出资是合法的,问题在于股东出资完成后,又通过种种手段将自己的出资抽回。
(1)抽逃出资行为分析
抽逃出资的时间:公司成立以后。
抽逃出资的主体:股东。
抽逃的对象:股东的出资。
抽逃出资的法律本质:股东侵害公司财产权,民法上属于侵权行为,商法上属于滥用股东权利和有限责任的行为。
追究抽逃出资责任的前提:该行为损害了公司权益。
追究抽逃出资者责任的背后法理:股东将自己的出资抽逃,但却仍享有投资收益权、公司治理权等股东权利,违反了公司资本制度,破坏了股东担当有限责任的公正性根底,滥用股权和有限责任,利用股东特有资格侵占公司财产。
(2)抽逃出资的详细行为方式
①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展安排。
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3)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①对其他股东:有责任。
②对公司:返还本息+帮助的股、董、高级治理人员或实际掌握人连带。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恳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帮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
级治理人员或者实际掌握人对此担当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对债权人:抽逃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责任+帮助者连带+一次责任。
公司债权人恳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局部担当补充赔偿责任、帮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或者实际掌握人对此担当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担当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一样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背后法理:股东抽逃出资实质是股东侵害公司财产权,行为性质是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