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司法考试备考考点: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
学问点城乡规划
2022年司法考试时间安排表
一、本法适用范围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展建立活动,必需遵守本法。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具体规划分为掌握性具体规划和修建性具体规划。
二、建立用地规划许可★
(一)优先规划工程
(1)城市的建立和进展,应当优先安排根底设施以及公共效劳设施的建立,妥当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进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2)镇的建立和进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进展和产业构造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
道路、通信、播送电视等根底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效劳设施的建立,为周边
农村供应效劳。
(二)划拨方式建立工程的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立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立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立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掌握性具体规划核定建立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立的范围,核发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立单位在取得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总结】审核建立工程→建立单位提出建立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局核发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局划拨土地。
(三)出让方式建立工程的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掌握性具体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局部。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立工程,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立单位应当持建立工程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转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局部的规划条件。
【总结】规划局先规划土地用途→开发商和土地局签出让合同→到规划局领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局出让土地。
(四)乡村建立规划许可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展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立的,建立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展农村村民住宅建立的规划治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展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立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立,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
建立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总结】建立单位向乡镇政府提申请→规划局核发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土地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五)临时建立规划治理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展临时建立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立影响近期建立规划或者掌握性具体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临时建立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撤除。若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撤除的,应当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