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伟斌与清远市人民政府、清远市公务员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9 
【案件字号】(2019)粤18行终1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方然赖爱红林士嵛 
【审理法官】黄方然赖爱红林士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唐伟斌;清远市公务员局;清远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唐伟斌清远市公务员局清远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唐伟斌 
【当事人-公司】清远市公务员局清远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温福荣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温福荣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温福荣 
【代理律所】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唐伟斌 
【被告】清远市公务员局;清远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系人事招录行政管理与行政复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虽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未规定公务员招录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体检结果告知考生,且清远市公务员局已经以电话的方式告知上诉人体检结果,上诉人已知道体检结果并表示不申请复检。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改判维持原判缺席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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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人事招录行政管理与行政复议纠纷。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清远市公务员局作出唐伟斌体检不合格的认定和清远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主要问题是HIV感染者是否属于体检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公务员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法律已授权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招录公务员的体检标准作出规定。原人事部、卫生部共同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十八条均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原人事部、卫生部共同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十八条条文解释第18.1.7条第二款明确“《标准》本条款中所指的艾滋病,包括其各临床分期。与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所不同的是,不存在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这一概念。因此,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并未修改公务员招录体检中关于艾滋病的认定标准。因此,本案仍应适用上述规定中关于艾滋病的认定标准,即HIV感染一经确诊,即属于体检不合格。上诉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均对其被确诊为HIV感染无异议。清远市公务员局依据上述规定,结合体检实施单位的体检结果,认定上诉人体检不合格,并无不当。被上诉人清远市人民政府收到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后,履行了受理、审查等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上诉人主张被诉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虽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授权相关部门对招录公务员的体检标准作出规定,明确HIV感染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由于就业促进法系劳动者就业管理的一般法律规定,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在公务员招录的体检标准已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本案应适用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出具体检不合格的书面答复违法。本院认为,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未规定公务员招录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体检结果告知考生,且清远市公务员局已经以电话的方式告知上诉人体检结果,上诉人已知道体检结果并表示不申请复检。清远市公务员局在体检结束后亦发布了拟录用考察人选名单,对考生体检合格者予以公告其未出具书面答复告知上诉人体检结果,并不影响上诉人依照相关规定寻求权利救济。因此,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唐伟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唐伟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2-23 16:26:04 
唐某某与清远市人民政府、清远市公务员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粤18行终1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伟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公务员局。
     负责人:张伟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某,该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喜忠,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清远市司法局干部。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温某某,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伟斌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公务员局、清远市人民政府人事招录行政管理与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803行初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唐伟斌参加了广东省2018年公务员录用考试,清远市人社局认为唐伟斌体检不合格,遂没有将其列为拟录用考察人选。唐伟斌对该结果不服,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8年12月10日,清远市人民政府作出清府复决〔2018〕100号《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清远市人社局上述行政行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3日,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务员局发布《广东省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公告载明“体检工作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具体体检事项另行通知。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考察人选……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唐伟斌报考了阳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科员(职位代码:11xxx801001),其以笔试成绩63.7分、面试成绩81.68分,总成绩70.892分,所考职位总成绩第一名进入公务员考试体检环节。2018年6月23日至24日,清远市人社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考生进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经现场抽签,唐伟斌于同年6月23日在清远市中医院进行体检。经检查,唐伟斌被确诊为HIV感染。清远市人社局、清远市中医院认为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规定,唐伟斌属于体检不合格的情形,清远市人社局遂没有将其列为拟录用考察人选。同年8月3日,清远市人社局通过电话将唐伟斌体检结果口头通知其本人。同年8月6日,唐伟斌通过回复清远市人社局称对体检结果无异议,不申某某复检,但认为其不属于体检不合格的情形。同年10月26日,唐伟斌向清远市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清远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于同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同年12月10日,清远市人民政府作出清府复决〔2018〕100号《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清远市人社局不将唐伟斌列为拟录用考察人选的行政行为。唐伟斌不服,遂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庭审中,唐伟斌对清远市中医院认定其为HIV感染无异议。
     原审法院另查明,唐伟斌所报考的职位已暂缓招录,没有进行递补体检、考察人选。因机构改革,清远市人社局有关公务员招录调配行政管理职责于2019年2月划入清远市公务员局。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人事招录行政管理纠纷。争议焦点是公务员录用体检中,HIV感染者是否属于体检不合格。《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是人事部门、卫生部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已明确载明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
广东公务员面试公告
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XXX、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对于上述规定的艾滋病如何认定的问题,《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18.1.7条规定“《标准》本条款中所指的艾滋病,包括其各临床分期。与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所不同的是,不存在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这一概念。因此,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本案中,唐伟斌已被确诊为HIV感染,其对该体检结果亦无异议,故清远市人社局依照上述规定认为唐伟斌体检不合格并无不当。根据《广东省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的规定,清远市人社局没有将唐伟斌确定为拟录用考察人选,亦无不当。因相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并未规定招录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考生,故清远市人社局通过电话口头告知唐伟斌其体检不合格,并无明显不当,唐伟斌以此为由主张清远市人社局程序违法,本院不予支持。清远市人民政府受理唐伟斌的行政复议后,依法送达、审查,并作出维持清远市人社局不将唐伟斌列为拟录用考察人选的涉案复议决定,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唐伟斌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唐伟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