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融市场基础知识》⾼频考点
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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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融市场基础知识》⾼频考点汇总【⼋】
  考点33:证券交易概述
  (⼀)证券交易原则
  1.公开原则
  充分、真实、准确、完整。
  2.公平原则
  3.公正原则
  (⼆)证券交易机制
  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报价驱动的机制
  1.从交易时间的连续特点划分,有定期交易和连续交易。
  (1)定期交易。
  定期交易的特点有:第⼀,批量指令可以提⾼价格的稳定性;第⼆,指令执⾏和结算的成本相对⽐较低。
  (2)连续交易。
  连续交易的特点有:第⼀,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交易的即时性;第⼆,交易过程中可以反映更多的市场价格信息。
  2.从交易价格的决定特点划分,有指令驱动和报价驱动。
  (1)指令驱动。
  指令驱动的特点有:第⼀,证券交易价格由买⽅和卖⽅的⼒量直接决定;第⼆,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对
⼿是其他投资者。
  (2)报价驱动。
  报价驱动的特点有:第⼀,证券成交价格的形成由做市商决定;第⼆,投资者买卖证券都以做市商为对⼿,与其他投资者不发⽣直接关系。
  3.证券交易机制⽬标
  (1)流动性。
  (2)稳定性。
  (3)有效性。有效性包含两⽅⾯的要求:⼀是证券市场的⾼效率;⼆是证券市场的运⾏效率和低成本。
  (三)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被称为信⽤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
  ⼴义的融资融券交易还包括转融通交易。
  1.融资交易
  2.融券交易
  3.转融通交易
  包括转融券交易和转融资交易。
  转融通交易是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和证券不⾜时提供资⾦和证券来源的⼀种安排。
  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融市场基础知识》⾼频考点【⼆】
  考点32:股票退市制度
  (⼀)股票退市
  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上市交易。
  股票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有利于健全资本市场功能,降低经营成本,增强市场活⼒,提⾼市场竞争⼒;
  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惩戒重⼤违法⾏为,引导理性投资,保护投资者权益。
  股票退市包括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
  (⼆)主动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主动退市:
  1.上市公司股东⼤会决定不再在该交易所交易;
  2.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转⽽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3.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要约,导致公司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4.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导致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5.其他情况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6.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7.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解散。
  (三)强制退市
  证券交易所为维护公开交易股票的总体质量与市场信⼼,依照规则要求交投不活跃、股权分布不合理、市值过低⽽不再适合公开交易的股票终⽌交易,特别交易。
  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融市场基础知识》⾼频考点【三】
  考点31:新股发⾏
  (⼀)公开发⾏股票的基本条件
  公开发⾏股票,是指发⾏⼈向不特定对象发⾏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股票累计超过⼆百⼈的⾏为。
  (⼆)⾸次公开发⾏股票的规定
  1.⾸次公开发⾏股票并在主板(中⼩企业板)上市的规定
  ⾸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应满⾜以下条件:
  (1)发⾏⼈依法设⽴且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之⽇起计算。
  (2)发⾏⼈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级管理⼈员没有发⽣重⼤变化,实际控制⼈没有发⽣变更。
  (3)发⾏⼈规范运⾏。
  (4)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5)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的现⾦流量净额累计超过⼈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累计超过⼈民币3亿元。
  (6)发⾏前股本总额不少于⼈民币3000万元。
  (7)最近⼀期末⽆形资产(扣除⼟地使⽤权、⽔⾯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例不⾼于20%。
  (8)最近⼀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9)发⾏⼈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10)发⾏⼈不存在重⼤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或有事项。
  (11)发⾏⼈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能⼒的情形。
  2.⾸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规定
  (1)发⾏⼈是依法设⽴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之⽇起计算。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年盈利,最近⼀年营业收⼊不少于5000元。净利润以扣除⾮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5)发⾏⼈应当主要经营⼀种业务。
  (6)发⾏⼈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级管理⼈员均没有发⽣重⼤变化,实际控制⼈没有发⽣变更。
  (7)发⾏⼈规范运⾏。
  (三)上市公司公开发⾏股票的规定
  1.上市公司公开发⾏股票的⼀般规定
  对主板(中⼩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股票作出以下规定: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良好。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具有可持续性。
  (3)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
  最近三年以现⾦⽅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上市公司最近36个⽉内财务会计⽂件⽆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违法⾏为。
  (5)上市公司募集资⾦的数额和使⽤应当符合规定。
  2.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股票的⼀般规定
  最近⼆年盈利;最近⼀期末资产负债率⾼于百分之四⼗五,但上市公司⾮公开发⾏股票的除外。
  3.配股的特别规定
  主板(中⼩企业板)上市公司的配股除了要满⾜公开发⾏股票的⼀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证券法》规定的代销⽅式发⾏。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配股除了要满⾜发⾏股票的⼀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证券法》规定的代销⽅式发⾏。
  4.增发的特别规定
  主板(中⼩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增发除了要满⾜公开发⾏股票的⼀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2)除⾦融类企业外,最近⼀期末不存在持有⾦额较⼤的交易性⾦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融资产、借予他⼈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个交易⽇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个交易⽇的均价。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增发除了要满⾜发⾏股票的⼀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除⾦融类企业外,最近⼀期末不存在持有⾦额较⼤的交易性⾦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融资产、借予他⼈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2)发⾏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个交易⽇或者前⼀个交易⽈公司股票均价。
  (四)上市公司⾮公开发⾏股票的条件
  ⾮公开发⾏股票,也称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采⽤⾮公开⽅式向特定对象发⾏股票的⾏为。
  1、主板(中⼩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股票的条件
  特定对象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发⾏对象不超过⼗名。发⾏对象为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发⾏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前⼆⼗个交易⽇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本次发⾏的股份⾃发⾏结束之⽇起,⼗⼆个⽉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六个⽉内不得转让
  2.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股票的条件
  特定对象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发⾏对象不超过五名。发⾏对象为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股票确定发⾏价格和持股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发⾏价格不低于发⾏期⾸⽇前⼀个交易⽇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股份⾃发⾏结束之⽇起可上市交易;发⾏价格低于发⾏期⾸⽇前⼆⼗个交易⽇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或者发⾏价格低于发⾏期⾸⽇前⼀个交易⽇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的,本次发⾏股份⾃发⾏结束之⽇起⼗⼆个⽉内不得上市交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以及董事会引⼈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公开发⾏股票决议公告⽇前⼆⼗个交易⽇或者前⼀个交易⽇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认购的,本次发⾏股份⾃发⾏结束之⽇起三⼗六个⽉内不得上市交易。
  (五)⾸次公开发⾏股票的发⾏⽅式
  ⾸次公开发⾏股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发⾏、⽹上发⾏以及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等⽅式。
  ⾸次公开发⾏股票的⽹下发⾏应和⽹上发⾏同时进⾏,⽹下和⽹上投资者在申购时⽆须缴付申购资⾦。
  投资者应当⾃⾏选择参与⽹下或⽹上发⾏,不得同时参与。⾸次公开发⾏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案中采⽤超额配售选择权。
  1.⽹下发⾏
  ⽹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个报价。⾮个⼈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报价。⾸次公开发⾏股票价格(或发⾏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可参与申购。
  ⾸次公开发⾏股票采⽤询价⽅式的,⽹下投资者报价后,发⾏⼈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下申购。公开发⾏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公开发⾏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剔除最⾼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的,应当中⽌发⾏。
  2.⽹上发⾏
  ⾸次公开发⾏股票采⽤直接定价⽅式的,全部向⽹上投资者发⾏,不进⾏⽹下询价和配售。
  3.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次公开发⾏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战略投资者不参与⽹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持有期⾃本次公开发⾏的股票上市之⽇起计算。
  (六)上市公司发⾏股票的⽅式上市公司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例应当相同。
  上市公司增发,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例应当在发⾏公告中披露。
  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融市场基础知识》⾼频考点【四】
  考点30:股票发⾏制度
  (⼀)股票发⾏制度的概念表现在发⾏监管制度、发⾏⽅式与发⾏定价等⽅⾯。
  (⼆)我国股票发⾏制度演变
  1.发⾏监管制度
  1993年,证券市场建⽴了全国统⼀的股票发⾏审核制度,并先后经历了⾏政主导的审批制和市场化⽅向的核准制两个阶段。具体⽽⾔,审批制包括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两个阶段,⽽核准制包括通道制和保荐制两个阶段。
  2.发⾏⽅式
  3.发⾏定价
  沪、深证券交易所成⽴以后,新股发⾏经历了⼀个“定价——竞价——定价”的反复演变过程。
  (三)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
  1.审批制
  采⽤⾏政计划的办法分配股票发⾏的指标和额度,由地⽅或⾏业主管部门根据指标推荐企业发⾏股票。
  2.核准制
  它取消了指标和额度管理,并引进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判断企业是否达到股票发⾏的条件;另⼀⽅⾯证券监管机构同时对股票发⾏的合规性和适销性条件进⾏实质性审査,并有权否决股票发⾏的申请。
  3.注册制
  发⾏⼈申请发⾏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
的职责是对申报⽂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合规性的形式审查,⽽将发⾏⼈的质量留给证券中介机构来判断和决定。这种股票发⾏制度对发⾏⼈、证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的要求都⽐较⾼。
  表4-1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的⽐较
保荐代表人考试条件  (四)保荐制度、发审委制度和承销制度
  1.保荐制度
  保荐⼈对所推荐的发⾏⼈的信息披露质量和所作承诺提供持续训⽰、督促、辅导、指导和信⽤担保。
  保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保荐期限;分清保荐
责任;引进持续信⽤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四个⽅⾯。
  2.发审委制度
  发⾏审核委员会(发审委)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式对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