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有什么用?
保荐人制为那些年轻且缺乏经验、但是具有考试才能的年轻人提供了绝佳的机会。对那些有丰富经验、但没有通过考试的投行人员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因为风险最终是由保荐人承担的,因此有可能加大“非保荐人”的投行人士的违规动机
中国特有的国情决定了制度、政策的特殊性,将广泛用于美国以及我国香港等国际资本市场创业板的保荐人制度引入中国主板市场,又一次体现了独有的“中国特”。尽管学术界和媒体对保荐人制度的推出不乏赞誉之声,称其为“中国证券发行制度的历史性变革”,但业界对此却有颇多的争议、疑惑、迷茫甚至抱怨。无论如何,保荐人制度对券商的影响是巨大的,新一轮的行业“洗牌”已在悄然进行。
“资源”还是“资格”?
作为从通道制向保荐制的过渡,现在的证券发行是通道制和保荐制两条腿走路。中国证监会目前还没有公布全面实施保荐制度的时间表,但据一位业内人士透露,今年10月,证券发行将全面实行保荐制度。
保荐代表人考试条件到时,沿用多年的通道制是否就此彻底退出历史舞台,现在下定论还为时过早。
在通道制下,一些老的、大牌的券商能够轻易获得较多的“通道”,而一些新成立的券商,无论规模如何、管理如何,获得“通道”的难度很大,监管机构行政审批的彩浓厚,造成一些券商有“通道”缺项目,
一些券商有项目,却没有“通道”的不合理现象。一位杨姓投行经理认为,实行保荐制将给券商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从这个角度看,保荐制是有积极意义的。但两个保荐人等于一个通道,意味着券商拥有的保荐人越多,获得的通道就越多。保荐人成为了“通道”的代名词。某证券公司投行经理秦先生认为,目前的保荐人代表着一种“资源”,而非“资格”,这与香港保荐人完全是两个不同的体系,它仍然是通道制的延续,虽然在保荐人的职责范围、惩戒措施等方面借鉴了很多香港保荐人的法律规定。
秦先生认为,保荐人应该是对具备一定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的投行人员的资格认定。据他介绍,在香港,保荐人资格考试每月举行一次,并且对报考人的背景和资历没有要求,即使是民工也可以参加考试。但是通过保荐人资格考试并不表明就可以从事投行业务,须由券商或者投资银行跟据其业务能力和水平为其申请执业证书。
而目前,内地的情况正好相反,通过考试的投行人员成为各券商竞相争夺的宝贵“资源”,因为保荐人在哪家券商申请注册,直接决定券商的“通道”的多少。秦先生认为,目前存在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投行人员有执业资格考试,再加上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三个层次的考试过于重复。
但杨先生对此却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保荐人应该成为一种稀缺性资源。目前,信用体系缺失,一些投行人员在证券公司做几年投行业务后,因为与上市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就转去基金公司做委
托理财。他认为,实行保荐人制度是为了增加保荐机构和保荐人违规操作的成本,通过建立信用记录,减少保荐人的短期行为,对于职业阶层的培养是有好处的。
他同时认为,保荐人制度的推出也涉及到职业壁垒的问题。这在国外是广泛存在的,通过职业壁垒保护本国公司和人民的利益。中国加入WTO,金融服务业的开放已为时不远。如果外资金融机构要在中国从事证券发行业务,就要通过保荐人的考试,而且是中文考试。外资金融机构想要进入中国,无非通过兼并、成立合资公司或者“挖角”的方式,无论采取哪
种方式,外资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这有利于对本国金融行业和国人利益的保护。
听起来有一定道理,也许监管机构在制定这项制度时,并没有考虑得如此复杂,这完全属于“无心插柳柳成阴”。
不过,秦先生认为,保荐人的考试机制是存在问题的。他认为以目前的通道乘以2确定过关人数和分数线是不合理的,这也说明保荐制是通道制的延续。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就保荐人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从首次通过保荐人资格考试的情况看,大体上反映了当前券商的实力和布局。
监管机构究竟采用了何种方法确定了考试分数线和保荐代表人的人数,我们不得而知。但秦先生认为,对于通过考试的614位保荐人而言,并没有足够的项目可以操作。目前的项目容量只需要一半的保荐人。
虽然对于保荐人问题的看法有较大分歧,但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保荐人作为稀缺资源,不应该过多过滥。根据目前的市场情况,保荐代表人人数在400人左右是比较合理的。
行业洗牌
在中国证监会公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名单时,也许并没预料到保荐人的流动会来得如此突然,因此反映似乎有些措手不及。先是规定保荐人只能在报考机构申请注册登记,没过多久,又表示允许保荐人的正常有序的流动。
目前无法清楚地了解,各保荐机构的保荐人现状和名单公布时的情况有多大差别,但可以肯定的是,行业“洗牌”已不可避免。
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保荐机构的名单看,确实基本反映了目前各券商的规模和实力,但其中也有异数。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中金公司)不失为最大的冷门。作为目前国内投行业的中坚力量,只有三个保荐人似乎与其在业内的地位不太相称。也许是因为以往的骄人业绩,底气十足,对于此次考试过于轻视。有传闻说,证监会原来定的分数线比现在高,但后来发现,中金公司没有一个通过考试。
绝大多数券商对于首次保荐人考试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专门组织投行人员进行了封闭式培训。但仍然存在有多年投行业务经验的资深人士未通过考试的情况,其中年龄是一个主要原因。20、30、40岁
的人一同竞争考试,实际并没站在相同的起跑线上。秦先生认为,投行业务对其工作人员的实际业务操作能力的要求非常高,但这在考试中并不能充分的体现出来。
摩根大通亚太区总经理霍康也认为,“保荐制只是为那些年轻且缺乏经验、但是具有考试才能的年轻投资银行家提供了绝佳的机会:70%通过首次考试的银行家年龄在35岁以下,并拥有硕士或以上的文凭。”
因为保荐人代表了“资源”,价值也就发生了变化。券商为了留住保荐人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而那些小的券商为了发展,不惜重金“挖角”,也导致券商的成本增加。秦先生告诉记者,投行业最主要的成本就是人力成本,对保荐人的争夺导致券商的成本大幅增加。他认为,“其实保荐人的实行,券商是受伤害最大的。”券商高层、投行经理在一起都不敢公开开价,虽然具体的数字不便透露,但他向记者肯定,这不是个小数字。
现在,市场行情不好,经纪业务收入本身就不理想,这笔增加的成本由谁承担?从哪里出?秦先生透露,其实这笔支出最后也只能转嫁到上市公司身上。这虽然与保荐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初衷有些矛盾,但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但目前保荐人的流动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严重。整个市场还是理性的。因为保荐人不可能仅仅考虑薪水的高低,还要考虑以后的发展。虽然小的券商想高薪挖人,但保荐人会
考虑其规模、管理、环境等是否适合自己日后的发展。而且如果在两年之内没有做项目,就会丧失保荐人资格,这是保荐人不得不考虑的。
据了解,目前确实有一些证券公司成功地挖到了保荐人。但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本身有六七个保荐人的券商想进一步发展壮大,希望增加自己的“资源”;二是保荐人较多、规模较大的券商则主要考虑如何留住自己的“资源”。那些规模较小,只有一两个保荐人的券商想要挖到人并不是很容易的事情。
业内人士认为,虽然短期来看,券商承受了一些损失,但长期来看,对于行业的发展是有利的。现在有100多家券商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从事投行业务,事实上,市场不需要这么多。保荐制将使投行业重新进行“洗牌”,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专责从事经纪业务,有实力的公司可以大力发展投行业务。
保荐人制度有多大用?
近年来,“新股变脸”的现象在中国证券市场时有发生,上市公司“第一年盈利、第二年持平、第三年亏损”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挫伤了投资者的热情。保荐人制度的推出旨在增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自我约束能力,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但期望一个制度可以解决所有问题是不切实际的。例如现场作假的问题。比如,一名投行人员去某上市公司现场调查,发现公司工商登记的成立时间不符合法律对于上市公司的要求,他可能和上市公司
串通去工商局作一个假的工商登记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现场人员知道事实真相,投行经理和高层是很难发现的,而这种问题在以前就屡有发生。
还有一个情况是,有些投行人员虽然拿到了保荐人资格,即使业务能力不强,券商也不敢轻易将其“开掉”,而且拿高薪的保荐人也会使那些有丰富经验、但没有通过考试的投行人员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因为风险最终是由保荐人承担的,因此有可能加大“非保荐人”的投行人士的违规可能。整体而言,风险是增大还是减少了还不能下定论。
而证券业一直缺乏有效的惩戒措施,执法不严,据了解,在过去的证券违规事件中,有注册会计师被抓的,也有律师被抓的,惟有证券公司安然无恙,即使有涉案人员,也是取保候审。执法不力,是导致违规事件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
霍康先生认为,中国上市项目质量想要提高的根本不在于要求证券公司必须有两名以上合格保荐人,而是证监会应当对在上市过程中违反上市规定的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施以重罚,并允许投资者投诉他们。
同时在内地和香港从事投行业务的秦先生,对于两地差别悬殊的法律环境和程序颇有些不适应。他觉得,在香港做投行业务,调查是最令他头疼的问题。它要求投行人员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准备非常之多的材料,因为香港监管机构对于上市项目的审核非常之严格,一个项目可能会有1000多个反馈意
见。而在内地,他就觉得轻松许多。
因此,在他看来,加强监管机构的审核程序对于防止上市公司和券商在上市过程中的违规操作所起的作用更大。虽然去年就成立了发行审核委员会,但和香港的审核程序相比,内地的审核未免有些粗糙和简单。
而对保荐人制度持赞同态度的杨先生也认为,目前关于保荐人的法律规定中仍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他认为,法律规定对于保荐人责任的规定过于严苛。例如,法律规定,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的刑事违法,保荐人也将因此受到一定的惩罚。但是公司高层受贿5000元也构成违法,在资产规模动辄几亿、几十亿的上市公司中,这种行为是不可避免的,保荐人也是无法控制的,这对于保荐人是不公平的。
同时他认为,规定在两年之内没有在境内外完成一个证券发行上市项目的保荐人将失去保荐人资格,这也是不合理的。当然,如果保荐人在两年内没有做项目,对其本身也是一
种损失。但是如果在两年内,保荐人确实没有碰到好的项目,他应该可以不签字。
正如霍康先生所言,“不能基于一个明星制度建立一个成功的投资银行”。中国的投资银行如果想和国际投资银行进行竞争,需要法律的进一步完善、监管和惩戒的进一步加强、审核程序的完善以及行业和投资银行的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