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证券从业人员管理(考点)
考点一 专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条件★★
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一般从业资 格。一般从业资格取得的条件包括:
1.参加证券从业人员一般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 18 周岁,并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证券从业人员的一般资格考试由证券业协会统一组织。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的, 取得一般从业资格。
3.证券从业人员一般资格考试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
考点二 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1.已被机构聘用;
2.最近 3 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3.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 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外; 4.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三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规定★★
1.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员工,经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 注册,可以取得证券经纪营销执业证书成为营销人员,此类人员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 活动以外的证券经营业务活动。 2.申请人需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注册申请表》,经所在机构审 核后通过该系统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申请。 3.营销人员应遵守证券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并 按要求参加从业人员年检。 4.营销人员应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从业人员的统一要求参加后续职业培训,规范执业行 为,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考点四 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程序及要求★
(一)首次注册程序 1.对于首次申请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的人员,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资格管理员应将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录入中
国证券业执业证 书管理系统,系统将自动生成系统编码和密码(申请人的初始密码有特定规律,第一、三、 五位为字母,第二、四、六位为数字)。 2.申请人在系统的主页上输入系统编码和密码,即可进入系统填写执业注册申请表。申请 人要根据自己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具体类别选择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 申请人通过系统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执业注册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书面 材料:执业注册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具有 2 年以上证券业务或证券服 务业务经历的工作证明;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证券投 资咨询执业资格条件,将符合要求的申请通过系统提交中国证券业协会。 4.中国证券业协会收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后,通过系统进行审 核,必要时可要求有关机构提交书面材
料。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 30 日内 审核完毕。对不予注册登记的人员,中国证券业协会通过系统通知其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5.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的人员,其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编号、从事证券 投资咨询业务类型等信息将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
(二)变更注册程序 1.提出变更请求。
2.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
3.中国证券业协会收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后,通过系统进行审
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材料。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 30 日内审核 完毕。对不予注册的人员,中国证券业协会通过系统通知其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4.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完成变更注册登记后,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在网站更新有关公 示信息。
考点五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 3 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最近 3 年内在《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 人;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 3 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六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执业注册的要求★★
(一)投资主办人注册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2.具有 3 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3.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 3 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4.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资主办人执业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具有 3 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的证明;
2.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3.保荐代表人考试条件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投资主办人的注册 1.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 20 日内完成注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注册为投资主办人:
1)不符合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规定的条件;
(2)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 2
(3)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 2
4)未通过证券从业人员年检;
5)处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
6)其他情形。
考点七 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4.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最近 24 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7.最近 24 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8.最近 36 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八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1.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 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场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 行为准则。 2.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 护行业声誉。 3.从业人员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了解客户需求、财务状 况及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或服务,充分揭示其推荐产品或服务涉及的责任、 义务及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 4.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 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5.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 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6.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遇到自身利益 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 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7.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 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或者协会报告。 8.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不得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9.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 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2)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以及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 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
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者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9)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10)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1)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0.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倡导理性成熟的投资理念,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导向,自觉弘扬 行业文化,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服务社 会和投资者。
考点九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内容
基本信息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及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采集途径
1.基本信息通过协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采集;
2.协会做出的奖励信息、自律惩戒信息。由协会录入诚信信息系统;
3.会员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做出的奖励或处罚处分信息,会员应自收到本单位 及本单位从业人员奖励决定文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 申报,协会审核后记入; 4.处罚处分信息,由协会通过诚信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并录入诚信信息系统。
保存与效 力期限
诚信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长期保存。诚信信息有纸质证明文件的,证明文件 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保存。 基本信息长期有效;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 3 ,但因证券期货
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 5
使用与查 询
1.效力期限内的诚信信息根据性质分为公开信息有限公开信息
2.查询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材料齐备的,协会应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 10 工作日内出具诚信报告。 3.协会应当保留诚信信息查询记录,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 5
考点十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内容及期限★★
禁入措施 实施对象
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 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 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4.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 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内容及 期限
3—5 :情节严重。
5—10 :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 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
终身1.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 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 的; 3.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活动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考点十一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的执业行为范围★
1.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 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