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讲义
绪论
正确认识宪法: 刘少奇在被揪斗时,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义正词严地抗议说:“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你们怎么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要捍卫的尊严。谁罢免了我?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你们这样做,是在污辱我们的国家。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为什么不让我讲话?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例子:广元事件  黑砖窑事件 
作业: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从宪法学角度,你认为黑砖窑事件侵犯公民哪些基本权利?
这门课的要求:心得体会10% 笔记10%  课堂综合表现10%,考试70%
考试:闭卷考试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宪法释义
()古代宪法的含义
1、古代西方(书7)
2、中国古代(书8)
()近代意义的宪法:
1是国家根本大法
2宪法的根本性体现(书9)
内容和社会关系
效力
制定和修改程序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1,确认民主事实
2建立民主的国家制度
3确认国家与人民的基本关系及基本准则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保护公民权利
第二节宪法的本质:宪法是社会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一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举例唐太宗)
二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书13)
三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是宪法发展变化的重要原因(书15)有三种情况:
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的形式分类:宪法的形式分类属于宪法的传统分类
1、  按照宪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它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英国法学家詹姆斯·布赖斯(James Bryce)于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提出,这是对宪法的最早分类。
成文宪法(written constitution)是一国以一个或几个法律文书所表现的宪法,故称文书宪法
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成文宪法形式,,如美、法、印度、朝鲜、日本、中国等;
不成文宪法(unwritten constitution)无统一的书面文件形式,而是表现于不同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形成的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汇集,英国是最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2、  按照宪法有无严格的创制机关和程序,它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也是由英国法学家詹姆斯·布赖斯(James Bryce)提出
刚性宪法(rigid constitution)也叫硬性宪法、固定宪法,其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1)制定或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是特别成立的机关;(2)制
定或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3)制定或的机关与程序均不同于普通法律
美、日、中等国现行宪法即是刚性宪法。成文宪法一般属于刚性宪法,但也有例外,如一战前的普鲁士宪法的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一样。
柔性宪法(flexible constitution)也叫软性宪法、弹性宪法、可动宪法,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以一般立法程序修改的宪法。英国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典型国家。1948年的意大利宪法,新西兰、以列、伊朗、梵蒂冈、加拿大、摩纳哥等国宪法也是柔性宪法。
3、  按照制宪机关或主体的不同,它可分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钦定宪法(constitution granted by the Sovereign)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国王与国民或国民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它是阶级妥协的产物
民定宪法(constitution granted by the people)是指由公民直接或其选出的代表制定的宪法,它奉行主权在民原则,存在于民主共和制国家。民定宪法是成文宪法的最早形式。
二、宪法的本质分类:
这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一种分类方法,它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论,以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属性为标准,将宪法分为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种基本类型
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的主要区别在于:1、各自的经济基础不同:前者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它宣布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不可侵犯,并同时保护公民合法的个人财产;后者建立在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的基础之上,它公开宣布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2、确认的国家制度不同:前者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规定的是社会主义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后者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规定的是资产阶级的国家制度。3、采取的民主原则不同:前者规定的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广大人民众的民主,并为实现民主规定了切实的法律和物质保障;后者规定的是资产阶级的民主,是少数有产者的民主,它虽然从法律上规定了普通公民形式上的广泛权利和自由,却往往没有规定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的物质保障。
三新型分类
  1.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
  2.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与中立性宪法
  3.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法与独立民族主义宪法
  4.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与语义性宪法
  5.联邦宪法与州宪法
第四节 宪法的结构
一,宪法结构的含义(人体结构)
1,含义(书21)
2,结构
二宪法规范
第五节  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
(一)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的发展变化(书30)
案例:
1,身高就业歧视案
常安
    案情:2001年12月23日,原告蒋韬看到成都某媒体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公务员广告,其中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而原告恰巧因为身高不符合该招聘单位的要求而丧失报名资格。原告认为,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限制了他的报名资格,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平等权和政治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其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2年1月7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重新刊登广告,删除了身高条件。原告对这一行为表示赞赏,同时也表示,为推进宪法诉讼,并不打算撤诉。
 诉讼中,被告方答辩称,自己在媒体上刊登《招录行员启示》的行为不属于自己行政职责的范围,不是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更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另外,自己已于1月9日、1月10日分别在不同媒体上重新刊登了启示,对以前刊登启示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因而对原告方实体上的权利并没有造成事实上的侵犯。因此,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2002年5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裁定认为,被告成都分行2001年12月23人对外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示》中对招录对象规定身高条件这一行为,不是其作为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行使金融职权、实施金融行政管理的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亦不是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并且被告在该行为产生效力之前就已经自行修改了招录启示的有关内容,因而实际上并未给原告及其它相对人报名应试的权利造成伤害,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具有可诉性。据此,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蒋韬的起诉。
 
  涉及相关法律法规:
    1、宪法第3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2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2条:“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名网  思考:为什么平等权在宪法权利体系中处于首要位置?
 
  分析:近代宪法将平等、自由和财产作为最重要的三大基本人权予以确认。1776年,作为美国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独立宣言》揭开了基本人员保护的宪法原则,而其中的“平等权”即被视为一切基本人权之基础。《独立宣言》宣布,所有国民不论男女、种族、宗教,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后自由权利和其他权利之保障,始得普遍与彻底。1789年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亦确认平等权为基本人权的第一项内容,第1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法国宪法第6条规定:实质上是指“任何人不分种族、哲学或宗教信仰、政治信念,皆不能被排斥在某一职业之外,或被剥夺某一权利,任何表明具有这种排斥性的法律都将违背《人权宣言》中的原则。”在法国人权宣言和宪法以后,欧洲大陆各国制定的宪法,都明确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近代宪法基本原则,将平等作为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予以保障。
 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平等权被置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首要位置,这表明“平等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基本权利而存在的,但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它不但通过民族平等、男女平等、而且还广泛地通过政治平等权、社会经济平等权以及其他具体的基本权利来体现其作为一种基本权利上的具体内容,为此是一种原理(原则)性的、概括性的基本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平等权要求国家权力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并平等地要求公民履行法律义务,不得在法律上对公民进行区别对待。
 
 
案情事实参见<宪法知识网>中对四川平等权案的相关讨论
www.xianzheng/concase/page2.htm
 2,乙肝就业歧视案
 
常安
 
        案情: 2003年6月30日,芜湖市人事局按照安徽省的统一部署,在芜湖境内组织实施了公务员招录考试。共有1110人报名参加了考试,张先著也在其中。张先著在某大学环保专业毕业后先做了一段时间的网络管理,他报的是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职位,在近百名竞争者中其过五关斩六将后综合成绩排位第一名。按照程序他被通知可以参加体检,结果在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体检时,被诊断为乙肝“小三阳”(按医学定义,在乙肝五
个检测指标中,第一、三、五项为阳即为“大三阳”,病毒复制快,有传染性;第一、四、五项阳性则是“小三阳”,病毒复制相对较慢,传染性相对较小),该医院出示的结论是“不合格”。紧接着,在随后的解放军86医院复检中,医院出具的结论还是“不合格”。鉴于此,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以“两对半检测”不合格为由宣布“不予录取”他。
    10月18日,张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由主检医生和体检医院作出的,不是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苦恼的张先著开始拼命地在网上查询有关乙肝的知识,无意中搜寻到了一个“肝胆相照”网站,他吃惊地发现,那里全是与他同病相怜者。很快,张先著的遭遇引起了“战友”的同情和关注。于是,张先著产生了诉讼的念头,在得到“战友”支持的同时,又得到了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的无偿法律援助。11月10日,张先著正式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理由很鲜明:“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3天后,张先著便接到了法院的立案通知书。这是国内首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诉讼案,因此被许多媒体称之为“全国首例乙肝歧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