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有关规定,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公务员局(以下简称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决定,组织实施全省2016年考试录⽤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单位⼯作⼈员,下同)⼯作。全省共计划考录公务员7713名,其中省直机关972名,市以下机关6741名(含从优秀村、社区⼲部中考录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计划),涉密等特殊职位的信息,不在媒体上发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考录程序
考试录⽤⼯作按照制定录⽤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资格复审、体能测评(⼈民警察职位)、⾯试、体检与考察、公⽰、审批录⽤等步骤进⾏,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组织,有关⼯作由各市、省直管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招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报考条件
(⼀)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
(⼆)拥护中华⼈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
(四)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化程度与⼯作能⼒;
(五)具有正常履⾏职责的⾝体条件;
(六)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3⽉31⽇⾄1998年3⽉31⽇期间出⽣),应届硕⼠、博⼠研究⽣(⾮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5年3⽉31⽇以后出⽣);
报考⼈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等系统的司法警察,下同)职位的年龄要求按⼈社部发〔2011〕115号⽂件精神执⾏。其中,25周岁以下指1990年3⽉31⽇以后出⽣,30周岁以下指1985年3⽉31⽇以后出⽣。
(七)具备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员职位的,须是经我省统⼀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选聘⾼校毕业⽣到村任职计划”、“三⽀⼀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学⽣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员,以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安徽籍“服务基层项⽬”⼈员。
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作经历的,报考⼈员须具备在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作过,退役⼠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作经历。基层⼯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社厅发〔2010〕59号⽂计算,截⽌时间为2016年7⽉。因⼯作单位变化⽽中断时间的可以累计。
有下列情形的⼈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纪律⾏为的⼈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作⼈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员;
(4)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作⼈员已离职(含辞职、取消录⽤等),截⾄报名时,在机关⼯作和离职年限累计未满5年的⼈员;
(5)截⾄报名时,录⽤未满2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作⼈员,以及未满协议服务期的政法⼲警招录培养体制改⾰试点⽣、艰苦边远乡镇⾯向本市户籍⼈员招录的公务员;
(6)现役军⼈;
(7)在读的全⽇制普通⾼校⾮应届毕业⽣;
(8)法律规定不得录⽤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员。
报考⼈员不得报考录⽤后即构成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三、报名
本次报名采取上报名的⽅式进⾏(涉密等特殊职位除外)。报名时间为2016年3⽉31⽇9:00⾄4⽉6⽇24:00。报名站为安徽省⼈事考试(v)。
(⼀)报考职位查询。各招录机关的具体职位、资格条件等信息详见《安徽省2016年考试录⽤公务员职位表》。报考⼈员可
通过相关站查询招录职位信息,阅读报考指南。招录职位的专业要求等有关资格条件问题,由各市、省直管县和省直各招录机关负责解释。
(⼆)提供报名信息。报考⼈员报名时,填写《安徽省2016年考试录⽤公务员报名资格审查表》,签署《安徽省2016年考试录⽤公务员报考⼈员诚信书》,上传本⼈电⼦照⽚,并提供有效通讯⽅式。每位报考⼈员限报⼀个职位,并使⽤同⼀有效居民⾝份证参加考试。
资格审查⼯作贯穿于录⽤⼯作的全过程,由各市、省直管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各招录机关负责。报考⼈员提交的报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信息的,⼀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相应环节资格等处理。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三)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员报名后⾄4⽉7⽇16:00前可登录安徽省⼈事考试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审查的,可在4⽉7⽇16:00前改报其他职位。招录职位取消的报考⼈员,可于4⽉10⽇10:00—16:00改报其他职位。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员于4⽉9⽇6:00前登录安徽省⼈事考试通过第三⽅⽀付平台(⽀付宝或易宝)缴纳笔试费⽤。未按时缴费的,视为放弃报名。农村特困⼈员和城市低保⼈员,可以享受减免笔试费⽤的政策。
缴费成功的报考⼈员,请于4⽉19⽇⾄4⽉21⽇⾃⾏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开考⽐例。确认报考⼈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例达不到4:1的,取消或相应核减该职位招录计划数。⽤于招录服务基层项⽬⼈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员的职位和艰苦边远乡镇机关职位,以及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职位,可按3:1⽐例开考。
四、笔试
(⼀)笔试科⽬和内容
笔试公共科⽬为《⾏政职业能⼒测试》和《申论》两科,所有考⽣均须参加,其中,报考省、市机关和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职位的⼈员考《申论》A卷;报考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职位的⼈员
考《申论》B卷。报考有专业测试要求职位的考⽣除参加公共科⽬考试外,还须分别参加计算机、法律、财会、外语、公安、军事知识等相关《专业知识》科⽬考试。
笔试范围请参阅《安徽省2016年考试录⽤公务员笔试考试⼤纲》。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书,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
4⽉23⽇ 9:00—11:00 《⾏政职业能⼒测试》
14:00—16:30 《申论》
4⽉24⽇ 9:00—11:00 《专业知识》
笔试地点:省直考点设在合肥市。各地考点设在设区的市政府所在地(报考⼴德、宿松县职位的考⽣,分别在宣城、安庆市考点考试)。
(三)笔试成绩
参加《⾏政职业能⼒测试》和《申论》两科考试的,笔试成绩按各占50%的⽐例合成。参加《⾏政职业能⼒测试》、《申论》和《专业知识》三科考试的,笔试成绩按35%、35%、30%的⽐例合成。
笔试结束后,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公共科⽬笔试总成绩和《⾏政职业能⼒测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体能测评、⾯试、体检和考察的⼊围⼈选,从同职位合格线以上⼈员中按规定确定。考⽣有⼀科⽆成绩的,取消进⼊下⼀环节资格。
明确加试的,加试时间、内容、⽅式以及成绩计算⽅法等事宜于笔试前公布。
五、资格复审
各市、省直管县和省直各招录机关负责对体能测评或⾯试⼈选进⾏资格复审。复审时,按照要求对报考⼈员的资格条件以及《考场座次表》和报名时提供的照⽚等信息进⾏核验。凡与报考条件不符、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进⼊下⼀环节资格。出现⼊围⼈选缺额的,在规定时间内等额递补。
资格复审时,报考⼈员须提供有效居民⾝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笔试准考证和上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招考职位有资格证书要求的,报考⼈员应提供相关证书;招考职位有⼯作经历等要求的,报考⼈员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16年毕业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员,可凭学校或省、市教育主管部
门出具的书⾯证明和有关证件材料办理资格复审,⾄2016年9⽉30⽇仍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或原件与证明材料不⼀致的,取消录⽤资格。
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员职位的,还应提供服务基层的证明材料。2016年服务期满的“服务基层项⽬”⼈员提供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截⽌时间为2016年9⽉30⽇。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员报考的,在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有⼈事管理权限的主管机关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六、体能测评
报考⼈民警察职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体能测评。体能测评⼈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依笔试成绩从⾼到低按3:1的⽐例确定。不⾜规定⽐例的按实际⼈数确定。最后⼀名如有多名考⽣笔试成绩相同的,⼀并确定为体能测评⼈选。
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社部发〔2011〕48号)规定,分别由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市负责组织实施。其中,10⽶×4往返跑和男⼦1000⽶跑、⼥⼦800⽶跑的测评次数均为1次,纵跳摸⾼的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报考有专业要求职位且具有两年以上⼯作经历的硕⼠、博⼠研究⽣⼊围⼈选,免体能测评。出现⾯试⼈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等额递补,递补只进⾏⼀次。
七、⾯试
⾯试⼈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达线⼈员(⼈民警察职位为体能测评合格⼈员)中依笔试成绩从⾼到低按3:1的⽐例确定。不⾜规定⽐例的按实际⼈数确定。最后⼀名如有多名考⽣笔试成绩相同的,⼀并确定为⾯试⼈选。
⾯试原则上采取结构化⾯试的⽅法进⾏。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省、市两级机关部分职位可采取⽆领导⼩组讨论等⽅法进⾏。⾯试⼯作的具体事宜另⾏确定。
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名网⾯试后,笔试成绩与⾯试成绩按6:4的⽐例合成考试总成绩。⾯试成绩低于60分的,取消进⼊下⼀环节资格。
实际⾯试⼈员数少于或等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考⽣⾯试成绩须达到75分以上或当天该考场实际参加⾯试⼈员的平均分,⽅可进⼊体检与考察环节。
⼋、体检与考察
体检和考察⼈选按职位招录计划数,依考试总成绩从⾼到低等额确定(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政职业能⼒测试》、《申论》成绩⾼低顺序排序)。体检和考察⼯作由各市和省直各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按先体检后考察的顺序进⾏。体检和考察合格⼈选缺额的,在同职位⾯试⼈员中依
次等额递补,递补共不得超过两次。
体检⼯作按照《公务员录⽤体检通⽤标准(试⾏)》(国⼈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体检操作⼿册(试⾏)》(国⼈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体检通⽤标准(试⾏)〉及〈公务员录⽤体检操作⼿册(试⾏)〉的通知》(⼈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体检⼯作的通知》(⼈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体检操作⼿册(试⾏)〉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对⾝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公务员录⽤体检通⽤标准(试⾏)》和《公务员录⽤体检特殊标准(试⾏)》(⼈社部发〔2010〕82号)的规定。
考察⼯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考察⼯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要求组织实施。其中,报考⼈民警察职位的,按录⽤⼈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考察。
九、公⽰和审批录⽤
体检和考察⼯作结束后,各市、省直管县和省直各招录机关按照职位招录计划数,根据考⽣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等确定拟录⽤⼈选。
拟录⽤⼈选名单由招录机关分别报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在省、市相应站上公⽰7天。公⽰期
满,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的,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录⽤⼿续。
进⼊公⽰环节后职位出现空缺的,由招录机关提出是否递补的建议,经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按规定进⾏。录⽤审批后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为保持乡镇⼲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规定,⾃ 2015年2⽉5⽇起,我省新录⽤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期)。⾯向本市户籍⼈员招考职位的录⽤⼈员须与艰苦边远乡镇签订5年不得流出本乡镇的协议。
⼗、监督检查
坚持考录⼯作信息公开,⾃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纪违规的考录⼯作⼈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报考⼈员应诚信报考,⾃觉遵守考试纪律。对违纪违规的报考⼈员,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务员录⽤考试违纪违规⾏为处理办法(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上述⼈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信息发布和咨询、监督电话
全省招考公告于3⽉28⽇在安徽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www.v)、安徽先锋(www.a
(⼀)政策咨询:*************、62609436;
(⼆)考务和技术咨询:*************;
(三)监督举报:*************;
(四)各市考录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详见指定站专栏。
上述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于3⽉31⽇-4⽉10⽇正常办公时间使⽤。
本公告由安徽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