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一:法的效力层级
同一机关制订新的与旧的冲突按新的
特别的与一般的冲突按特别
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不按新也不按特别,谁制订谁裁决
不同机关制订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直接决定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A部门规章与B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考点二:法人
一、分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
(1)营利法人包括各类公司和企业,经依法登记成立。
(2)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二、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考点三:建设工程代理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考点四: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一、转委托代理
1、经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未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表见代理(无权、有效)
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本人甲)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乙)追偿。
考点五:代理过错责任
(以题带点)
考点六:物权的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国有土地】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考点七: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考点八:地役权
1、地役权是按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需役地的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的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考点九:物权的设立
一、不动产物权
1、登记生效
2、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动产物权
1、动产自交付生效;
2、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十:债
一、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责任的相对性)。
二、债的产生
【建筑物侵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考点十一:专利权
1、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授予条件
(1)发明与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
3、权利期限:
(1)发明:20年;
(2)实用新型:10年;
(3)外观设计: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考点十二:商标权
1、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方面。
2、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
考点十三:著作权
单位作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著作权归单位
职务作品:
①一般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
②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考点十四:保证
1、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
2、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能履行”需要通过司法途径确认)。
(2)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资格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4、保证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考点十五:抵押
1、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2、抵押权的设立
(1)不动产:登记设立
(2)动产: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3、抵押的效力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4、抵押权的实现
(1)方式: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
(2)抵押清偿的顺位
①均已登记的:依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②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清偿;
③都未登记时,按比例清偿。
考点十六:质权
1、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2、可以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以(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2)(3)(4)没有权利凭证,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考点十七:留置
1、法定权利。
2、只能是动产。
3、债务履行期限:有约按约,无约最少60日。
考点十八:定金
1、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书面。
3、定金合同从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考点十九:保险与保险索赔
1、保险合同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可转让)
有多少人考了二建无法注册的注: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不可转让)
注: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考点二十:工程建设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1、投保人:发包人;若委托承包人投保,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承保范围: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3、保险期限
①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②终止: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使用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③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考点二十一: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1)返还财产
(2)修理
(3)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
二、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行政责任的种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等。
3、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考点二十二: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刑罚种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2、建设工程常见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建、设、施、监),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考点二十三:施工许可证制度
一、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①投资额30万元以下;②建筑面积300m2以下);
(2)抢险救灾工程;
(3)临时性房屋建筑;
(4)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5)已经办理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
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7、建设资金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8、其他条件。
考点二十四:施工许可证管理:延期、核验、重批
1、建设单位应当从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2、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考点二十五: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申请的情形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