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第十一次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3.07.01
【字 号】豫人社办[2013]53号
【施行日期】2013.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第十一次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办〔2013〕53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其他有关单位:
  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调动他们教书育人的积极性,逐步培养造就一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决定开展第十一次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活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对象及学科分类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的通知》(豫政〔1996〕5号)规定,本次评选特级教师的范围和对象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及与中小学教育有关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本次特级教师评选的学科包括:语文、数学、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英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体育、音乐、美术、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科学、综合实践活动(含劳动与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教育管理等。
  二、评选条件和名额
  特级教师的思想政治条件和业务条件按省政府豫政〔1996〕5号文件规定执行(可从省教育厅网站查询)。
  经省政府同意,今年在全省中小学教师中评选302名特级教师。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和其他有关单位特级教师候选人推荐名额,依据2012年度教育统计年鉴数据核定,全省共下达推荐名额362名(见附件1)。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