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12.21
【字 号】川人社发〔2020〕31号
【施行日期】2021.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发〔2020〕3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相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21日
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称评审管理,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提升职称评审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
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职称评审按照申报、审核推荐、逐级审查、审核受理、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确认备案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称综合管理和高级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工作,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机制,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职称评审综合管理、相关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和职称推荐申报等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职称评审综合管理、相关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和职称推荐申报等工作。
  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承担职称评审权限下放的部门(单位)以及授权实施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按核准范围和相关规定,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相关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六条 职称评审专业设置和调整,由省级相关部门或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第七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市(州)标准和单位标准。
  (一)省级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
  (二)市(州)标准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级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三)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省级标准或市(州)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市(州)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或市(州)标准。特殊人才支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具有评审权的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高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评审低层级职称。
  第十条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或授权省级相关部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组建。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五)有专门办事机构承担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六)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
  第十一条 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相关部门或授权相关单位组建。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可组建本部门、本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请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具备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评审专家队伍;
  (三)具有开展中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四)评审工作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能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各项政策。
  第十二条 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或授权相关单位组建。省级和市(州)有关部门、单位可组建本部门、本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的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条件可参照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在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备案内容主要包括组建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名称、评审专业、评审范围、等。
  (一)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相关部门、市(州)或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提出申请,逐级核准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二)市(州)所辖范围内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省级相关部门或单位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中级职称评审权的单位核准备案;
  (三)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具有初级职称评审权的单位核准备案。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第十五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