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公布日期】2020.01.14
【字 号】医保发〔2020〕24号
【施行日期】2020.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2020年1月14日
  联系单位: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支持东北地区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37号)、《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现就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围绕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目标,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统一养老保险政策,明确各级政府责任,理顺基金管理体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更好顺应人民众拥有更可靠社会保障的新期待,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促进公平。依法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保持适度待遇水平,兼顾公平与效率,合理调节各方面利益关系,增强制度的公平性,促进社会公正和谐。
  ——明确责任。完善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建立各级政府责任明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
  ——防控风险。实行基金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全省统筹调度使用,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提高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统一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逐步在全省统一规范养老保险政策。
建立省级集中的信息系统,优化经办流程,不断提高管理和信息化水平。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实现以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省级统筹,均衡省内各地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
  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各市、县(市、区)不得自行出台养老保险政策。
  ——参保范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其参保缴费不附加户籍限制。
  ——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基数和缴费工资口径。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统一使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最低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费。
  ——待遇计发和调整。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规范待遇项目和标准,待遇计发参数按照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完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体现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从2020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省级统收统支。
  ——基金省级统收。全省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中央及省内各级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中央及省级调剂金,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从2020年7月1日起,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入库级次由省、市、县(市、区)级调整为省级,由财政部门将养老保险费汇总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市及以下财政补助等收入由市级财政部门按季度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各市、县(市、区)基金累计结余要在2020年6月30日前全部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
  ——基金省级统支。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中央调剂上解支出)、其他支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省社保经办机构结合预算,统一核定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
报省财政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统一安排资金拨付至省社保经办机构;省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各市社保经办机构;各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待遇政策和待遇支付项目,不得将统筹外项目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违规列入基金发放的项目和人员,必须予以清理纠正。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的项目要单独立户建账,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将资金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
  为确保基金临时性支出,省级财政专户要预留适度规模的支付备用金。遇有特殊情况,省社保经办机构及时提出用款申请,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