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卫华、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3 
【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4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涛付保东耿立 
【审理法官】胡涛付保东耿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卫华;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 
【当事人】赵卫华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 
【当事人-个人】赵卫华 
【当事人-公司】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 
【代理律师/律所】巩蔺娜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吕芸霞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范建锋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巩蔺娜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吕芸霞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范建锋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巩蔺娜吕芸霞范建锋 
【代理律所】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卫华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人证言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款主要是针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是突发疾病××重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
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金水税务局于2020年5月25日提供的证明以及被上诉人金水人社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对张予勇的同事所进行的调查可以证明张予勇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后其回家卧床休息至次日凌晨病情加重被家人发现拨打120后经过现场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虽然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上述情形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直接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原审认定张予勇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被上诉人所作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正确,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卫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9:10:51 
赵卫华、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豫01行终4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卫华。
     委托代理人张湘英。
     委托代理人巩蔺娜,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鞠卫,局长。
     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张颖,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军,该局工伤认定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吕芸霞,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焦豫安,局长。
     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暨委托代理人李红卫,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建锋,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卫华诉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金水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金水税务局)不服不予认定工伤一案,赵卫华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行初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审理查明:2019年2月25日上午,第三人单位职工张予勇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东区分院领取单位组织体检的个人体检报告,并到诊室主检大夫就诊,后返回单位。当日下午上班时因身体不适未到办公室,自行休息后返回家中。至26日凌晨3时30分左右,张予勇在家发病,经120急救无效,4时44分死亡。诊断证明记载1、救前死
亡原因待查,2、××。